导读:这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真实病例。由于需要预防和控制疫情的需要,正常工作单位要求所有员工在单位用餐和居住。道德水平低下且无底线的人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可耻的事情。
案例改编:
孙某在医院食堂的后厨房工作,负责洗碗和洗菜。在防控期间,医院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医院吃饭和居住。孙某和丈夫刘某每天打电话给对方,以了解对方的情况。
一天,刘某接到孙某的电话,刘某讲话,但另一方没有出声,他只能听到电话尾部的杂音。刘某认为可能是孙某不小心按下了通话按钮。出于好奇,刘某按下了电话录音按钮。十多分钟后,刘某关闭了电话。
两天后,刘某无意打开手机进行录音。这次刘在录音中听到了奇怪的声音,好像有一个男人的声音。刘某认为这是有问题的,所以他打电话问孙某。孙某说她在医院工作的时候遭到了王某的性侵犯,连续十二天每天一次。
刘某听完之后十分愤怒,立刻选择报警。经过调查:王某和孙某都是医院后勤工作人员,一天王某到孙某的房间求爱,孙某不同意,王某说发工资之后给1000块钱。两人就这样建立起关系,连续十二天里都有发生性行为。但是之后王某反悔不给钱,再加上丈夫发现猫腻,孙某没有办法,只好说王某强奸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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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的事实是,孙某根据清洁工人王某的承诺随后=同意与王发生性关系。由于王某事后没有兑现诺言,孙某反告王某强奸。
从违法的层面来看,当王某和孙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男子一开始采取强制手段,这符合强奸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王某答应给钱之后,孙某明确同意了做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性关系属于自愿行为,不构成强奸,也没有客观上的违法行为。
反之,孙某明知自已的告发行为,会使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却在刘某的质问下,基于某种动机,将本来是自已承诺的行为慌称被强奸,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
因此,本案中,孙某涉嫌诬告陷害罪(未遂),一般不具有可罚性,但仍可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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