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是指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害怕抗拒、不知道如何抗拒。其中,使用暴力强奸的行为违反了妇女的意愿,通常没有争议。但是,当通过胁迫和其他方式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确定这是否构成强奸罪常常引起争议。
真实案件改编: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理发店老板。受害人张某是一名农村女孩,现年15岁,无性经历,并且与王的妻子有亲戚关系。
张辍学之后被介绍给王的理发店当学徒,某一个晚上9点张某第一次来到王某的理发店。王某表示想教张某按摩修脚,所以他把张某带到三楼的一个房间。当王看到张穿着牛仔裤时,他要求张换成宽松的睡衣,说是因为衣服太紧了,无法进行教学。
之后,王抚摸了张的腿、腹部和背部。整个按摩过程中,没有任何经验和性知识的张某感觉脑子蒙蒙的。王趁机脱掉张的衣服,抚摸着吻着张的乳房。张感到头晕目眩,无法抵抗,王趁机与张发生性关系。几分钟后,张突然变得清醒,大喊王是个变态,并打电话给父母解释此事,他的父母立即报警。
案件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王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原因是王的举动没有违反张的意愿,张某先有性欲。王没有违反妇女的意愿,也没有使用法律规定的强奸手段达到性关系的目的,因此不应将他视为犯罪。
第二种观点是,王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原因是王先生以前的接触和按摩行为导致年轻的无知的张由于生理原因失去了抵抗力,然后发生了性行为。王的举止违反了妇女的意愿,也符合强奸的“其他手段”要求。
仟律网在线:
王在此案中的行为构成强奸。王的行为不仅符合“侵犯妇女意志”的要求,而且符合强奸罪中“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其他手段”的要求。
从该案的事实来看,王的行为显然不是暴力行为或胁迫行为。需要回答的问题是,王的行为是否是“其他手段”的强奸行为。在强奸罪中违反妇女意愿的行为是强奸实质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的问题是王以教张进行修脚的名义按摩,抚摸和亲吻张,使张基于生理原因产生性欲。王先生借此机会与张某发生性关系,这符合强奸罪,行为特征也侵犯了张的性自由意志。因此,王的行为构成了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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