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翟某林夫妇有三名女儿,妻子去世后,次女、三女一直未对翟某林尽过赡养义务,也未给过分文。为此翟某林与长女签订了一份赠与抚养协议:由长女负责翟某林生、老、病、故的一切事宜,并每月支付翟某林零花钱300元,翟某林所有的一处宅院全部赠与给长女一人所有。
翟某林百年后,该房屋涉及拆迁,次女、三女认为觉得《赠与抚养协议》并不是遗嘱,大女儿无权主张继承在此基础上,并要求更换的好处根据法律继承父亲的遗产被划分,并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长女(以下简称原告)起诉法院确认的两个礼物协议是有效的,继承了父亲的所有房地产和替代效益按照赠与协议的内容,并要求次女、三女(以下简称被告)执行房地产替换手续。
赠与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该赠与抚养协议在丰润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吴某与该所工作人员唐某在场的情况下签订,并有(2009)丰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佐证,且上述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为翟某林亲自参与诉讼,故能够认定翟某林和原告在签订上述赠与抚养协议时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根据赠与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表现,既具有赠与义务的特征,又具有遗嘱的特征。如果本协议被视为附带赠与,则根据附带赠与的相关法律法规,翟某林与原告签订赠与及支持协议后最长需8年,直至翟某林去世。当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翟某林有权撤销赠与,但翟某林没有行使撤销权,直到他死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义务照顾翟某林的日常生活。如果该协议被视为遗嘱,则根据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翟某林有权作出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原告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继承。
综上所述,翟某林与原告签订的赠与抚养协议合法有效。虽然二被告主张,其在翟某林生病、丧葬期间履行了相应义务,但二被告作为翟某林的女儿,其对翟某林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其履行了部分法定义务,就当然否认涉案赠与抚养协议的效力。但翟某林仅能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超出部分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
翟某林夫妇留下来的宅院拆迁补偿利益,由长女享有3/4的份额,次女享有1/8的份额,三女享有1/8的份额。
《赠与抚养协议》之类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协议,涉及老年人生、老、病、死及财产处分事宜,在对该类协议的效力进行考察时。
首先,应当明确协议的性质:是遗嘱,还是赠与合同,如为遗嘱则需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问题;如为赠与合同则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这里应注意确定本人内心真意,是意在其死亡后对财产作出处分,还是有意在生前处分财产。
其次,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父亲或母亲一方先去世后,在世的一方在赠与或者留遗嘱时会连同先去世一方的财产一并处分,应充分查明财产情况,确定有效的赠与或者遗嘱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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