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上流传着这样一则消息,“四川省宜宾学院的女学生做鸨,成立助学会,实则组织卖淫”。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日前,一位男网友爆料称,自己在某相亲网站上认识了一名姓余的宜宾大学女毕业生。两人相谈甚欢,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但男网友很快便发现了余小姐的秘密——组织、参与卖淫。男网友非常气愤,于是搜集了各种证据,仅余小姐同嫖客的聊天记录截图就有几百张。
男网友表示,刚认识余小姐的时候,一直觉得她很单纯,偶尔还会对出卖肉体的女性进行指责。没想到的是,背地里却是个组织卖淫的“老鸨”。
根据男网友曝光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一位姓白的嫖客对余小姐说:“热的话就把衣服脱了”、“今晚怎么搞?”等等意味深长的语句,余小姐回复说:“晚饭后我早点过去,不让大叔久等。”
事后,白姓嫖客给余小姐转账2000块钱。
据透露,余小姐不仅自己卖淫,还诱骗、洗脑身边的同学、学妹一起卖淫,接待的嫖客遍布四川,甚至还有北京、上海、西藏等地的业务。
而那位白姓嫖客已经以“资助贫困学生”的名义,与十几名未成年学生同房,偶尔还会同时约多位女学生一起到酒店开房。
根据了解,余小姐将自己组织起来的卖淫团伙称为“助学会”,表面上打着帮助贫困学生的旗号,寻找“资助人”,背地里却将诱骗来的女学生进行洗脑,组织女学生卖淫,“资助人”更是这个组织中的VIP,可以享受多重特殊服务。
根据统计,余小姐从事此事已经有5年的时间,手机中存有200多个固定嫖客的电话号码,许多不固定的嫖客还未进行统计,参与卖淫组织中的女学生超过百名。
此事在网络上传播的沸沸扬扬,宜宾学院方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当地公安的调查。经查明,组织卖淫的余小姐并不是宜宾学院的学生,也不是该学校的毕业生。有关此事,警方还在调查中。
人不可貌相,看上去干净可人的妙龄美女,背地里却做着这样的事情,惹人唏嘘。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组织卖淫该如何认定呢?
【法智普法】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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