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是一家汽车公司的员工。 7月的一天,天气很热。小徐在工作中感觉不适,于是他回家睡觉休息。没想到,他陷入了昏迷。小徐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治后,被诊断出患有“热射病后遗症”。 之后,小徐又被德清一家医院的职业病部门诊断为“重度职业中暑”,就是所谓的热射病,后来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确认为工伤,并被认定为“三级工伤”,但在赔偿方面,小徐与汽车公司未能达成协议,小徐认为下班回家后中暑严重,下班途中也没有做过任何其他事情,也没有病史,这足够证明小徐中暑与他所从事的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小徐被认定为“重度职业热射病”, 其工伤和工伤残障等级被相关部门认可。但汽车公司对于小徐的这也并认定存在意见,认为小徐并没有在上班时间中暑,而是回家休息后 中暑了,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
今年1月,小徐将该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受疫情影响,公司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这时,小徐的起诉对公司更是不利,但双方并不认同彼此的意见,没有人愿意退让。执法人员多次与公司进行协调和沟通,阐明利弊,并告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人的工作过程中不一定会有职业病的发生。以及为诊断职业病,工人可以独立选择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在小徐具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主张基础上,该公司与另一方尽快达成和解,有利于稳定全体员工的信心,并在业务发展上全力以赴。同时,执法人员积极联系小徐,使之认为治疗疾才是最紧急的事情。在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之后,考虑到公司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尝试通过谈判解决纠纷。最后,双方通过多项工作达成和解,同意汽车公司向徐某支付工资和护理费,总额超过14万元,并协助小徐支付工伤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小徐返回家乡后出现严重的昏迷,但这与他在高温环境下的长期工作有关,并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为“严重职业中暑(热射病)”,保险本部门已申请工伤证明,应享有工伤保险的利益。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赔偿保险等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应在正常用人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充分保障职工工作环境安全,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生有关纠纷时,用人单位对确定工伤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公司没有在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推翻该决定。因此,法院可以驳回其提出的反对意见。
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工伤认定包括哪些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法智普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β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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