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福建泉州的阿勇和妻子有两个女儿。老大今年13岁,因为有人说没有儿子不行。因此三年前,这对夫妻决定生第二个孩子,又生了一个小女儿,现在3岁。因此,阿勇一直无法在亲戚朋友面前抬起头来,家里的老人也对这两个人不满意。
在这一天,现年36岁的阿勇和他的朋友们在派对上度过了愉快的时光,但不知道是谁将这个话题转移到了家人,所以朋友们开始称赞他们的儿子,阿勇在侧很尴尬。这时候,有朋友说阿勇只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他老了,担心没人养老,朋友取笑他。回家后,阿勇越来越生气,于是他走进厨房,冲进厨房,拿起水果刀就开始割自己的下面,还大喊大叫,我没有儿子,我没用。
听到尖叫的妻子迅速去厨房检查,流血的阿勇吓到了妻子,迅速将东西捡起来放入保鲜袋中,然后放入冰箱,然后急忙拨打紧急电话。
在医院急救期间,阿勇大喊,别接,我不接了。当医生闻着阿勇一身酒精时,大多数人都知道他喝了酒,于是迅速安排了紧急手术。手术期间,医生还发现阿勇居然还割了两次!在接下来的4个小时的手术中,医生给阿勇接了回去。
【法智普法】什么时候医生可以拒绝治疗患者?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暂且可以将医方的拒绝治疗权限制在下列几种情形内:①病人不配合治疗;②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③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④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⑤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⑥当患方向医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
概括起来就是:医方受威胁、侮辱,患方不配合、违纪违规、过分要求不听劝阻,医患对簿公堂时,如果非“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医方可以使用拒绝治疗权。不过笔者声明,这几种情形法律并无规定,就像我们用药一样,虽非禁忌但应慎用。
法智律师网小结:医生和患者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很是敏感,那么医生可以拒绝医治患者吗?根据法律规定,病人不配合治疗,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或者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还有当患方向医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这些情况下是可以决绝医治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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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的原则有下列: 1、公开与公平原则; 2、及时和便民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3、平等协商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一细则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