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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七条法律冷知识,最后一条太重要,速看!

发布时间:2020-06-18 09:43:20

阅读量:20738


导读:法律很枯燥?保险条款看不懂?一定是你打开的方式不对!下面为你盘点了七条关于保险法律的冷知识。


Part 1  

代理人返佣是违法的


买保险,最重要的应该是保障。


可是,有些人不关心产品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总喜欢比较哪个代理人给的回扣更多,然后就选择返佣最高的那一个......


主动向代理人索要返佣,让本该代理人赚取的合理佣金返给你,怎么能让代理人有动力为你提供持续的优质服务呢?到头来反而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而对于依靠返还佣金拉拢消费者的代理人,或许对产品本身不够自信,或者急于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目标,也同样很难保证服务的品质。


更重要的是,返佣是违法的!


因此,拒绝返佣,才能更放心!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Part 2  

未如实告知≠骗保

“我没如实告知被拒赔了,但是我真没想过去骗保,会不会追究我责任?


“带病投保就是骗保”


在日常沟通中,很多小伙伴会习惯性的将不如实告知说成是骗保,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单纯的不如实告知,并未达到保险诈骗的程度,不管是《保险法》还是《刑法》,在定义“保险诈骗”时,都没有将“不如实告知”纳入其中。


保险诈骗主要有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四种,其中并未将“不如实告知”行为纳入。而且要达到“保险诈骗”有个必要的因素就是“骗取保险金”。


虽然单纯的“未如实告知”不能视为“骗保”,但是未如实告知仍然有违诚信原则和未尽到相关义务,同样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属于保险诈骗活动的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Part3  

诉讼时效一定是从出险日起算吗?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为2年,人寿保险为5年。“时间长度”很好理解,一般也不会存在太大争议,但是“起算点”很多人以为就是从“事故发生之日”,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


除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外,关于保险理赔诉讼时效起算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并不是简单的理解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通常也理解为事故损失额确定之日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一定从保险金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是收到拒赔通知或者理赔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Part4  

不是谁都可以给你投保


从理论上说,人身保险产品任何人都可以买,但并不是给谁都可以给你买保险,这涉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问题。


什么是“保险利益”呢?


就是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是指与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亲属或雇佣单位,除这些人以外,要为其投保的,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才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Part5  

保险公司不得再三要求提交理赔材料

正常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申请理赔,只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资料,保险公司就会受理并启动理赔程序。


但是,也有人遇到这种情况:


“基本的理赔资料提交后,保险公司总是隔三差五的要求提供这个资料、那个材料,甚至还有要录视频发过去的,而理赔结果却迟迟等不来,被资料弄的精疲力尽”。


那么,保险公司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


答案是显然不合理的。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的“资料内容”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人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人补充提供,不能多次要求或要求提供与事故性质认定无关的资料。


当然,如果是“一次性”提出的资料要求,被保人没有满足,那就不能怪保险公司了。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Part6  

宽限期内出险,也能赔


“宽限期”全名为“保费宽限期”,就是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而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是为60天。


也就是说,到期没交钱,保险公司还能再保障60天。假如在宽限期内出险,还是能获得理赔的,不过保险公司会把所欠的保费从保险金中扣除。


可一旦在60天宽限期后投保者还不把保费补上,合同就会中止。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Part7 

有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制定了也没用


对于保险免责条款,即便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如果免责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对消费者来说,从购买保险到保险公司承保,再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整个保险过程或许并不如想象中那样简单。


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投保前,得看清楚保单的那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然而,这显然是不够的,保单里的"冷门"权益也很重要。消费者想要获得一份放心的人身保险,可以多了解些法律知识把握这些权益。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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