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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

发布时间:2020-05-11 12:00:16

阅读量:13038

什么是不良资产?

(1)什么是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的范围很广泛,如果非要分类,一般可按标的不同分为债权类不良资产和物权类不良资产。


债权类不良资产又因放贷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和个人不良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和个人不良资产又可称为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另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本文暂且不展开讨论。


我们平常说的债权不良资产处置一般是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主要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银行贷款。用通俗的话讲,就是银行里头那些收不回来或者很难收回来的坏账。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用法律条文的形式给金融不良资产作了一个界定:“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三)抵债资产;(四)其他不良资产。”


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又可根据贷款主体细分为企业类不良资产和个人类不良资产。这两类不良资产,又可以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信用贷款不良资产和担保贷款不良资产。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再细分为人保类不良资产和物保类不良资产。物保类资产中以房屋或土地作抵押担保的不良资产,又称为房地产不良资产,是当下不良资产债权中最受关注的不良资产之一。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不得批量转让。因此,个人贷款一般是银行自行追收或者通过委托律师团队等服务团队进行追收的。若论单个债权此类资产最多不过数万,但胜在数量庞大,需要律师组团冲量。由于它不可批量转让,投资价值不大。本文在此亦不展开讨论。


而物权类不良资产,则主要是抵债资产。这类资产一般会因为涉及军队、国防、公益事业或者违反规划等问题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有人说不良资产是放错地方的优良资产,只要用正确的方式按照正确的方法处理,它也能发光发亮。


由于民间借贷、个人贷款暂不展开讨论,下文所提“不良资产”均指企业类不良资产。


(2)什么是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就是金融机构把那些坏账或者抵债资产根据评价等级打折卖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大AMC”),由它们进行再转让、债务重组、债转股或者司法追收的过程。


简而言之,就是把本来独属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打开,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变成AMC或者其他投资者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让资产升值、变现的过程。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根据该规定,10户以上的批量不良资产的转让必须转让给四大AMC或者省级AMC(注:原则上一个省份只能有一个省级AMC),而不能由银行直接转让给民间投资者。当然,四大AMC与省级AMC的权限是有着巨大差异的。四大AMC可以穷尽各种诸如再转让、债务重组、债转股、司法追收等方法将资产变现。而省级AMC从银行购入不良资产后,只能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对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许多限制,并未限制到四大AMC。因此,四大AMC在受让银行不良资产之后,通常会使用周期较短、成本也相对较低的组包再转让的方式将不良资产处置掉。当然,如果有资产较为适用债务重组、债转股、司法追收等其它处置方式追收的,它们也会使用,但使用频率较低。从这个角度来看,四大AMC更像一个不良资产界的“批发商”。


法律限制投资者不能直接从银行批量受让不良资产,但如果投资者看中银行的某不良资产,也可以通过与四大AMC对接,以四大AMC作为通道购买该资产包,只是需要给四大AMC一笔“通道费”。


实践中,投资者从四大AMC受让不良资产后,一般会采用司法追收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实现盈利。当然,通过与债务人谈判实现资产回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3)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崛起


在1998年四大AMC出现之前,银行不良债权通常是银行内部处理的,那时候的国企大家都知道,从业人员素质不怎么样,而且还特别讲究裙带关系,再加上那时候的贷款评级是“一逾两呆”这种粗糙的标准,可见银行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基本上是持放任态度的,以至于经济越发展不良资产积累的越多。


在1999年左右,在应付亚洲金融危机后,估计是为了加入世贸组织迎合国际标准,几个大型的国有银行要改制,很多东西都要披露、要公开。这个时候,政府才发现原来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已经积累到了超过2万亿的程度。


于是要怎么样处理才能让银行的账本好看又不至于让这笔钱搁那里烂掉成为当务之急?


在对国外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作了对比之后,四大AMC应运而生了。成立时,四大AMC的老父亲财政部向它们各自拨付100个亿作为起始资金,让它们分别处理对应的中国银行、建行和国开行、工行、农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就连组成人员也让他们从对应的银行抽调出来的。就这样,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崛起。


按理说,银行为了止损,会将比如账面价值本来是1000万的不良资产债权打个七折或者五折卖给四大AMC,这样子必然是亏了的。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或者说从整个经济运行系统来看,由于人为的或者一些不可控的其它因素的影响,这部分亏损又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把它剥离出来,给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去处理,成为必然的选择。



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律师能做什么?

在一个完整的不良资产处置流程中,律师是不可或缺的。


他们可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或者是不良资产债权案件的代理人,他们可以是扮演中介角色帮投资者物色优质不良资产赚取居间费用的中介人员,他们还可以是批量不良资产业务的管理人。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律师不能是不良资产投资者。


以第三方法律服务人员身份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代理不良资产案件,是国内不良资产律师的主营业务。这是一项较为传统的业务,随着不良资产信息的透明化和经济环境的复杂化,这项业务变得越加艰难起来。这不仅体现在深度挖掘债务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变得越来越艰难,还体现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抵押人普遍会给抵押物设立低价长租,甚至给抵押物的租金设立质押,极大地给不良资产的处置增加困难。


以中介人员身份帮投资者物色优质不良资产,这比传统业务稍微好一些。如果把传统业务比喻成搬砖业务,那么这项工作则更像矿工业务。律师必须在别人家的矿脉里头挖出值钱的东西,挖到之后还得帮矿主找到意向买家,这样才能从中赚一笔中介费。这项业务在实践中一般由案件代理律师兼职。不过如果没有大量的资产包数据和大量的资产估值分析,很难做出效果。目前已经有部分平台开始做这一块业务。


第三,作为批量不良资产业务的管理人,说俗了,其实就是从专注后端业务的“服务商”转变成前后端业务都做的“服务商”,业务内容从原来的诉讼追收增加了包括组包、前期尽调、参与定价、协助竞标、接收债权文件、管理资产包等。


这么一看,这个角色与四大AMC的项目经理一样,不过管理的资产包相对优质、规模也相对较少。近年来,四大AMC由于项目经理人手不足,也曾尝试引入律师团队参与不良资产的管理,但不知为何该尝试未有普及。


无论怎么说,这项业务应该是目前不良资产处置律师业务中最有前景的,但要求也高,不仅需要团队化运作,还需要基金或者大金主在背后支撑。


还有一种就是代理债务人这一边的,但现在还没有律师专门做这一块。



不良资产业务的市场到底有多大?

不良资产业务的市场到底有多大,大家看一下历史上的三次资产剥离的规模就知道了。


第一次剥离发生在1999年,四大AMC按照账面金额接收四大国有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因政策性剥离的共计1.39万亿元的不良贷款。


第二次剥离发生在2004年,中行、建行、交行以市场化交易方式共剥离了5420亿不良资产,这一次剥离打破了此前的一对一剥离模式,被称为“商业性剥离”。


第三次剥离发生在2005年,四大AMC竞价分掉了被工商银行分作35个资产包的共计4500亿元的可疑类资产。工商银行后来还拿出了2460亿损失类贷款委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置。


三次剥离不良资产金额超过2万多亿。


银保监2019年发布数据显示,商业银行2018年全年处置的不良资产初步统计也有2万亿,其中核销9880亿元,通过打包转让约4200亿元,通过债转股等其它方式处置的有数千亿元。但2018年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仍然保持在2万亿元左右。



不良资产市场的盈利如何?

在此前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有句行话“可疑发财,损失暴富”。


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壹仟万的损失类不良资产,一般不到一百万就能买下来,如果运气好,花两年时间把大部分资产变现,收益绝对能翻好几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这么一句话来形容资本家——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这么说吧,如果处置损失类不良资产是犯罪行为,那么它绝对能让许多不良资产投资者上绞刑架!


这个例子其实并不夸张,现实中有的是比这个案例还要夸张的故事。如今变得越来越专业化的不良资产行业,仍然有许多投资机构在关注或者只关注损失类不良资产,由此可知,“损失暴富”绝对是真实的。


至于可疑类不良资产,售价肯定会比损失类的高许多,利润空间也比损失类不良资产小,但它胜在稳健。


与损失类不良资产基本上是人保类资产不同,可疑类不良资产一般是物保类资产,或者是人保类资产中债务人、保证人仍然具备一定的偿债可能的资产,具备一定的保值空间。


换言之,可疑类资产就算亏本,也不会亏得很厉害。许多大型投资者在组包时,首选的肯定是具有物保的可疑类资产。国外的不良资产基金投资者对可疑类房地产不良资产也特别青睐。


至于你问不良资产业务的未来?我相信只要银行不倒闭,不良资产业务就不会断。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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