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直接在电商平台上选购自己钟意的车型。
特别是“一成首付先租后买”这种新型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以低首付、零手续费为卖点,尤其吸引大众的目光。您了解这种消费模式吗?不妨先来看一则案例。
一成首付就可以提车 听上去很美好 2017年12月,陈先生在天猫“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上看中一款小汽车,除了时尚的外形契合他的需求外,更重要的是,他只要支付一成首付就可以把车开回家,这对于急需用车又资金不够充裕的陈先生来说简直再合适不过了。 最终,陈先生选择了“先用12个月,首供3.53万元,月供3398元”的方案,下单购买2017款吉普自由光2.4L领先版汽车一辆,因为店家另外给出1000元优惠,他实际支付首付款34300元。 陈先生的订单详情中显示有一份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为搜车网公司,即“弹个车”天猫店铺的经营者,乙方为大搜车公司即出租人,丙方为陈先生即承租人;并注明标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此外,协议还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向指定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尾款,获得车辆所有权。 2018年1月,陈先生通过“弹个车”APP电子签署《提车确认单》并提取了车辆,该车辆登记于大搜车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此后,陈先生支付了12期租金共计40776元。 本意是买车 月供还款竟是“租金” 用车一年后,陈先生拿不出尾款,考虑继续租车。2019年1月,他与大搜车公司南京分公司电子签署一份《融资租赁续租协议》,约定陈先生续租上述车辆12个月,月租金4998元,租赁期限届满时,陈先生同样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请贷款。 这一次,在支付了7期租金共计34986元后,陈先生却将大搜车公司告上法庭。 01 陈先生诉称:大搜车涉嫌欺诈 陈先生认为,买车时签署的服务协议是后台自行生成的,没有经过他签字确认;他的初衷是分期贷款购买车辆,而不是租车。总之,协议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大搜车公司在其广告语、支付界面等处使用“购买”、“首付”、“月供”等字样,让他误认为双方是车辆买卖关系,而大搜车公司在当初跟他订立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他合同的性质,存在欺诈。陈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月供,并按照已付款项总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 02 大搜车反诉:陈先生已构成违约 大搜车公司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且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陈先生在续租期间迟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故提出反诉,要求陈先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并承担大搜车公司的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涉案《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明文载明下单完成前必须勾选同意该协议,陈先生也自认在下单前勾选同意了上述协议,因此该协议成立。而所涉车辆展示图片及商品详情介绍处也注明“弹个车采用先租后买方式,租期1年,用车满1年,可买可退”等字样,可见陈先生在下单前即应当知道该交易模式,且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均可知悉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陈先生对此也应明知。 2. 无论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均未实质影响陈先生的权利,陈先生如按约支付首付款及12期月供租金并最终支付尾款即能取得车辆所有权,与其交易期待相吻合,其最终未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系因其未能按约支付车辆尾款,并非受大搜车公司欺诈。 3. 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前应当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与判断从而谨慎消费,其因自身判断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应当自负,其进而因对合同法律关系的认识不清而跟风诉讼的行为也不可取。陈先生未按约支付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陈先生要求大搜车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请并支持了大搜车公司反诉要求陈先生支付剩余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大搜车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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