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上海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本案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伟忠担任审判长,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新建出庭履行职务。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1月3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李上海,以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李上海等12人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受理后,东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上诉人李上海纠集李亮、李海峰(在逃)、姬银强等社会闲杂人员,以盗窃东营莱建原油为业。后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以李上海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亮、孙燕海为骨干成员,以姬银强、宋波、张涛、燕全城、刘明明、张凯凯等为积极参加者,以马瑞瑞、赵国华、李晓龙、郭玉波等为一般成员,人数众多、人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在莱建附近盗窃原油,为他人摆平事端,在红光码头收取保护费,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机场周边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保险诈骗罪等31起违法犯罪事实。该组织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等沿海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东营机场周边地区的土方、砂石料、工程机械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东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部分市直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政法部门部分干警,部分在校学生,新闻媒体记者,社会群众,被告人近亲属,共计300余人参加旁听。
来源:东营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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