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法发〔2018〕9号)
1.生效法律文书是本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2.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3.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如何判断法律文书主文明确具体: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决定了执行工作的具体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厦门中院民二庭在本案执行阶段先后出具两份《说明函》,确认该《和解协议》即为(2015)厦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中所指的“和解协议”,同时确认上述19套房产交付及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的约定属于《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之一,因此该《和解协议》系本案的执行依据。复议申请人开元公司认为该19套房产的交付及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不属于《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系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畴,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予以救济。另,上述《说明函》属法院内部机构协调事宜的文书,是否送达当事人不影响其效力。复议申请人提出厦门中院异议审查中未依法听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厦门中院在异议审查中经过阅卷,实行书面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厦门中院驳回开元公司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开元公司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15条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本案“尚欠工程价款”部分执行内容不明确,龙岩中院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明确欠付工程款数额后再予执行。若审判部门无法确定具体数额,应由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确定“尚欠工程款”数额,以其保留金是否满足支付条件等,明确执行依据内容后再予执行。龙岩中院在异议审查后作出2018闽08执异10号执行裁定,撤销龙岩中院扣划双永公司银行存款16,851,044.57元的执行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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