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并介绍《规定》主要内容、修订背景,以及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情况。
在本次发布会的答记者问环节,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杰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快跟着小编来了解这些干货内容!
检察日报
请介绍一下此次《规定》较2015年的《规定(试行)》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答 《规定》共五章27条,较之前《规定(试行)》稿(15条)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主要修改有:一是在总则进一步明确,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为依据,目的是为了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总则同时将以案释法类型区分为“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明确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及时有效、协同配合、保守秘密的总体原则。 二是新增了办案释法的概念,明确七类办案释法重点案件和八类办案释法对象,以及依职责主动启动,依申请启动,依指令启动三种启动方式,列明在办案释法中应当重点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五项重点内容,对以案释法说明书制作列明了具体要求。 三是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作出归纳和补充。结合近年来检察宣传、检务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经验,新增了“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案释法相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和“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三类释法方式。同时,就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细化了批准程序和舆情应对的相关要求。 四是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普法作为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五是新增了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对下指导等条款,要求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的评价激励机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双语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培训力度,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 六是增设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通过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的基础性工作。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针对领导干部、青少年这样的重点人群,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措施? 答 《规定》就检察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规定了多种手段方式,检察官可以根据普法的时机、对象、场所等自行选择,鼓励检察官创新普法方式方法,增强普法成效。 其中,针对领导干部,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其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开展以案释法,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公开听证等以树立廉洁意识,还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向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涉案单位、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就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有关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履职,督促相关单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促进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 针对青少年普法教育,检察机关可以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比如最高检与教育部联合开展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等。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可以开设专门的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制作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微视频、微电影等。 当然,检察官在以案释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其中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案件,必须按要求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当按照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姓名以及其他可能推导出其真实身份的信息予以处理,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对其身心健康和今后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新华社 为什么要专门出台文件形成制度来推行检察官以案释法?《规定(试行)》在近两年的试行过程中是否遇到了一些问题,新的《规定》又是如何设计解决的? 答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 最高检高度重视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相关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2015年7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专门出台文件,将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化更加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从2015年7月《规定(试行)》出台近两年来的情况看,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我们从调研中了解到,当前以案释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检察官以案释法意识不强、操作程序不够具体、工作机制不健全以及各地工作发展不均衡等。 为解决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规定》明确: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将普法工作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二是在内容上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如何操作做出全面细化,就两种释法方式的概念、范围、对象、方式、内容,甚至备案归档都做出明确要求,增强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组织与实施作专章规定,建立健全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业务指导机制、激励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重点通过培训提升检察官以案释法的专业化水平。 四是增加了“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按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释法不作为追责情形。 总之,《规定》的出台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提供操作指引,有利于增强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成效。 工人日报 《规定》中检察官办案释法规定了书面、口头或者其他适当方式。请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如何选择释法方式? 答 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取何种方式。 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并做好工作记录。口头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灵活、便捷,而且通过检察官与诉讼参与人面对面直接对话,有利于增强沟通交流效果。 在司法办案的一些关键环节、时段,对于某些重大复杂敏感而且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高度关注的问题,如果只采取口头释法说理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就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说理。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应当写明释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书面方式的特点是比较规范、准确,在影响诉讼参与人切身利益或者相关执法单位较为关注的办案环节,应当将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局性或者否定性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必要阐释、说明的决定作为说理重点,《规定》特别增加了由检察官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这一书面释法形式,帮助诉讼参与人全面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和政策依据,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考虑到实践中释法说理涉及的问题可能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差异较大,因此检察官在以案释法过程中具体采取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主要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内容特点和释法工作需要,看采取哪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以案释法效果、有利于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 当然,无论采取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都应当就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进行释明,保证办案释法的质量和效果。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案多人少”的当前,如何使检察人员兼顾办案与普法两不误? 答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落实普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官以案释法落脚点在“普法”,当事人等案件相关人对于检察环节处理决定的质疑、疑惑,恰恰正是需要发挥办案检察官释疑解惑作用的着力点,也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防控涉法涉检舆情,增强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时机。 检察官结合办案进行释法普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案件相关人对案件办理提出的疑问关切,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办案与普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做好普法工作也是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 就如何兼顾办案与释法两不误这个问题,一是在释法方式上,检察官可以综合案件情况、考虑案件内容特点和释法工作需要,自行选择释法方式,看采取哪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以案释法效果,更有利于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制网 《规定》为何将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进行专章规定?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较检察官办案释法在释法方式上有什么区别?随着网络、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的兴起,检察机关将如何利用好网络新媒体以案释法? 答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办案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更多地带有普法性质,其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在释法案件的选择上也有所差异。 与办案释法相比,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更加突出其释法方式的多样性。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规定》明确了书面、口头及其他适当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根据其对象和工作特点,在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多样。 比如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当前新媒体蓬勃发展、社会传播媒介呈现多元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将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更加主动地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检察官以案释法的方式方法。 例如,可以依托检察机关“两微一端”新媒体矩阵,推送有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参考。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媒体宣传、完善未成年人观护体系,结合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和新颖性。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新媒体手段丰富形式载体,畅通常态化沟通渠道,了解公众对于法治宣传教育的相关需求。在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后,在检察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各渠道设置问卷链接,关注释法效果和舆论动向等。 总而言之,只要是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素养,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都可以就释法方式进行探索和创新。 上海卫视 《规定》首次规定设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请问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建立的设想如何? 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指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规定》根据这一要求规定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为检察官以案释法提供资料和参考。 从案例资源库案例的来源上,主要是各级检察院办理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包括能够阐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内涵,能够反映一段时期多发犯罪的特点和危害,能够对企业或者社会公众产生警示作用,能够促使人们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意识,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各种鲜活案例。 检察官可以结合办案实践和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需要,从案例资源库中选择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法理,提炼警示教育意义,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更好地发挥以案释法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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