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律师费是否应该由败诉方承担?
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是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获益者是自己,不应由对方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是由于对方的侵权,一方为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对方承担。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陆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截止到现在,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而非全部)律师费的情形共有九类种: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二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三是商标侵权案件;四是专利侵权案件;五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六是担保权诉讼案件;七是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八是法律援助案件;九是仲裁案件。
据此,有人认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了法律依据,一些媒体也不假思索地大力宣传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实际是对律师费分担责任法律规定的误解,以讹传讹,会使社会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就可以让对方出律师费”,
甚至一些不求甚解的律师也想当然地提出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以致在目的无法达到时自己陷入被动境地,当事人也不理解,如不及时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将在实际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也不利于律师工作的开展。
对律师费承担的正确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案件的律师费都可以由对方承担,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到目前为止,只有九部相关法律对于律师费由败诉方的承担问题有明文规定,可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其次,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况仅限于原告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不包括被告的律师费由原告承担。
笼统的认为案件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片面的,仔细分析我国的法律规定会发现,对于律师费的承担并不是对等的,准确地说,应该是“被侵权人的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在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中,实际都是规定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可以由对方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的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减少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成本,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鼓励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单纯的为官司输赢解决律师费问题。
再次,对方承担的律师费是合理的律师费而不是全部律师费。
我国律师费的收取有协议收取与法定收取两种情况,从立法的本意出发,法律支持的是合理的开支,因此,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不可能全部由对方负担,否则,是对对方的不公平,因此,合理的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而不是全部的律师费都可以由对方负担。
最后,当事人可以就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
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这实际是赋予了当事人自主约定律师费的权利,只有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实际中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总之,“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并不是一项含义明确的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有许多具体的情形,作为法律人应准确把握其真正含义,作为社会公众不能简单地误解其本身的内容。
作者 | 隋洪明(本文系投稿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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