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到底会从宽还是将面临牢底坐穿?强制猥亵罪是不是一定比强奸罪处罚轻?与在押的嫌疑人相比,没被关押是不是意味着“无罪”?这些误区你都知道吗?
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共通存在的认识误区。或许这不仅是嫌疑人存在的认识误区,也是某些生活中的普通人存在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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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还是牢底坐穿?
司法工作者在面对嫌疑人的时候经常会告诫他们: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可在嫌疑人中却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那么,坦白到底会从宽还是将面临牢底坐穿?
毫无疑问,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坦白必定是会对嫌疑人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公安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除了起诉书,一般会附带移送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中,需写明法定、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如果嫌疑人坦白,法院在审判时也会加以考量。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坦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此外,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更是新增大量与坦白有关的条款。
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原第七十九条现第八十一条新增:“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从目前现状来看,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无论在实体还程序中,都严格保证了“坦白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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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为法定刑较轻的罪名一定处罚较轻?
在办案中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情景:
对于某些欲实施强奸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供述阶段,均承认自己开始时的强奸意图,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客观不能,未遂。但当检察机关去看守所再次提讯的时候,一些嫌疑人就开始翻供,大多想要改变案件的定性,说自己只是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我也曾私自揣测过他们的心理:或许在大多数嫌疑人的主观意识里,强奸也许比猥亵严重的多?量刑差距很大?强奸犯比较难听?
但如果仔细翻阅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会发现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说明什么?
一个人如果以强奸罪定罪量刑,如果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一般都会在三年以下;而强奸未遂一定是强制猥亵的既遂,根据法律规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既强制猥亵既遂很可能比强奸罪要量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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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关押意味着没有“犯罪”吗?
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一些嫌疑人因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患病怀孕等情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检察官应讯问犯罪嫌疑人,此时便需要联系他们来检察院接受讯问。
与在押的嫌疑人相比,有一个很明显的感受就是:
有些被取保的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这个事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
情节轻微移送法院大概率会判处缓刑的更是如此。未限制人身自由在某些人看来约等同于“犯错”,而不是“犯罪”。缓刑结束即意味着无罪。
事实如此吗?
《刑法》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只是说无需再服拘役刑或者有期徒刑,无需再被关押,并不意味着已然“无罪”。
我国公民如果曾触犯刑法,受过刑事处罚,犯罪记录会一直保存,无论判刑后是否被关押,都曾是“罪犯”,并不因缓刑完毕而自动消失。
犯罪记录对一个人一生的影响有多大?
《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因故意犯罪、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等;就业时很多单位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除此之外,犯罪记录还可能影响到直系亲属;入党、公职单位的就业、从军都会有政审,如果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则不得通过。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无论是否确实存在如上述的认识错误,最重要的仍然是遵纪守法,不以身试法,永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文:圆圆姑娘
来源:圆圆看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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