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送给“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4个裁判观点给出了答案)

发布时间:2017-06-27 09:15:50

阅读量:33238


导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出于对小三的爱慕或为取悦小三而将夫妻共同财产偷偷送给小三的情况,正应了某幼儿园的那句口号“小三,小三,爸爸的心肝”!作为配偶的另一方能否维权呢?小三得到了财产是否有些高兴过早呢?现将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提供给读者参考!

相关案例

1、 何某与谢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依法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谢某与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也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彭某银行账户内的财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某未经谢某的同意,擅自将其账户内的款项赠与何某,损害了谢某的财产权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何某明知彭某的家庭情况,仍与彭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何某取得彭某赠与的款项属于非善意取得,彭某将其财物赠与何某的行为无效。谢某要求何某返还,于法有据,何某应将相应的款项予以返还。

2、周某等三人诉冯某等二人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点)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某转账到冯某账户上的钱款属于周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未经分割,其性质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周某不得擅自处置。冯某明知周某有配偶,与周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在未取得配偶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多次接受周某的大额转款,其行为显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周某私自赠与冯某属于夫妻共有的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其配偶赵某的合法权益,也有悖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冯某应当予以返还。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0号

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点)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杨某所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4、李某与程某、冯某赠与纠纷案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冯某与程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50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侵犯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

法官基本观点:

1、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2、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七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


来自:仟律网

3015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送给小三的财产可送给小三的财产能要回送给小三财产怎么要回送给小三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小额财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小额财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   第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

时间:2022-06-09 10:48

766次阅读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有效期是多少年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有效期是多少年?

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永久有效。经过公证的东西证明其是合法有效的,一个有效的东西并不会有有效期的限制,只要有效就一直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签订的。...

时间:2022-06-09 10:43

1069次阅读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律师解答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与第一次写法一样,只是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区别:1、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3、证据以及来源。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写...

时间:2022-06-09 10:42

627次阅读

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

时间:2022-06-09 10:41

1165次阅读

离婚男方赔偿怎么处理

离婚男方赔偿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离婚男方赔偿的,女方应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然后法院作出离婚以及赔偿判决书,男方按照判决书进行赔偿。如果不起诉的,那么一般是不会得到赔偿的,因为协议离婚对于赔偿没有约束力。...

时间:2022-06-09 10:39

461次阅读

陈云律师

陈云律师

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等业务…

咨询我

热门推荐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法官这样说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常见婚姻家庭18问题详细解析(含《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新规)最高法院案例:同居期间各方工资奖金等收入,原则上不算双方共有财产夫妻离婚,作为“嫁妆”的奥迪车和100万汇款归谁?法院这样判即使存在婚外情,卖给情人的房子也不一定是恶意串通最高法: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时如何裁定属于配偶的个人债务!天价彩礼让众多农村男子成光棍,部分地区已限定彩礼数,你怎么看合法收养手续如何办理?假出生证明上户如何处罚?出生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明确:出轨要负法律责任!附:小三法律风险告知书!我国能施行一妻多夫制吗?印度一部落一妻多夫,女性有苦难言男子邀请多人与妻子、前妻集体淫乱,累计数十次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婚前可查询家暴记录,网友说: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两个儿子非亲生,妻子跑路,男子被骗多年欲哭无泪!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0法院版:​打“抚养费”官司诉讼指南民法典表决通过,来看看婚姻家事有哪些规定?​18条必知民法典婚姻家事新规《民法典》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几点思考婚姻家事|女孩儿欲继承继父遗产,却遭姑姑、伯伯们一致反对,原来......婚姻法新规:想要离婚这2种情况必须清楚婚姻家事小知识,诉讼如何确定管辖?国家出手治理!还没结婚的恭喜了!父母有权处置未成年孩子的房产吗?​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吗?专业普法:​民法典关于房、快递、婚姻及继承等生活50问老公喜欢嫖娼,老婆起诉离婚,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共同财产?“非法同居”已被替代,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呢?案例: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未登记,二人之间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最新收养法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