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公司领导喜欢通过微信群安排工作,时不时@你一下,布置工作,沟通工作细节,甚至还在微信群里发布公司的规章制度,势要将微信办公化。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杨某是s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对销售岗位员工使用软件定位进行考勤管理,杨某每日需于上下班两次定位签到。2015年1月,杨某与s公司就销售提成的问题产生了纠纷,s公司随即以杨某长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杨某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s公司
2015年1月份员工应出勤21天,签到42次,而杨某签到中有29次签到不在指定的上班地点,也没发现出差、临时外出或请假等方面的审批信息,视为无效签到,根据《考勤管理制度》与《考勤管理补充规定》,杨某已属长期旷工,违反了公司重大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杨某
《考勤管理制度》与《考勤管理补充规定》公司并未向我送达,我也不知道里面的内容。我是根据公司发布的《xx定位软件使用管理规定》进行上下班的定位打卡,并不存在旷工事实。
s公司
2014年2月1日出台的《考勤管理制度》经过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2014年9月3日公司出台《考勤管理补充规定》也经过工会审议通过,并于当日由员工微信群向杨某送达。
杨某
s公司共有89人,而经过公证的员工微信群只有78人,因此《考勤管理补充规定》发布时并没向全体员工公示,当天我也不在群里。而s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也无显示当天我在微信群中。
据双方提交证据显示,s公司的《考勤管理补充规定》未向杨某公示,不能据此认定杨某旷工并解除合同。s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用人单位可通过微信此种便捷、快速的工具以群发形式向员工发送通知、制度,但涉及员工自身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先向员工告知公司将以此种方式进行制度公布方式。
s公司共有员工89人,而向法院公证的员工微信群聊人数共计78人,显然并未纳入S公司每一位员工,且公证书中也无法显示在2014年9月3日杨某是否在此微信群中,故无法确认杨某本人在该微信群中及时知悉规章制度。
退一步而言,微信群人数众多,员工若纷纷在群聊中发言,微信内容繁多,即使杨某在微信群中也无法避免遗漏相关信息,况且本案中,s公司也从未告知员工需通过微信系统接收规章制度,该种发布规章制度的方式亦未获员工认可,更无任何回复。
因此,s公司依据《考勤管理补充规定》认定杨洪的定位方式不符合公司制度,进而作出旷工的认定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确有不当,s公司应向杨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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