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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2个条件(解读.判例.最高法观点)

发布时间:2017-06-23 11:31:35

阅读量:29729


导读:一般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使用、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是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现实生活往往充满了意外,当特定情形出现而不得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人性化的赋予了支持婚内财产分割的例外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财产是原则,允许分割仅是特定情形下的例外。

对于上述第1中情形,需把握以下几点:A、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则不算;B、主观上要求出于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致使财产损失的则不算;C、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损害行为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

对于上述第2种情形,需要注意:A、“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宜从广义上理解,一般包括: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能力负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有能力负担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收入来源的兄、姐的义务等。B、需是一方主观上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而不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客观上没有支付能力。C、需是“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等,普通的疾病不算;相关医疗费用指的是治疗疾病所必需的基本的、合理的费用,而不包括营养费、护理费等。

相关案例

1、刘某与白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刘某在与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出售夫妻共有的北京市丰台区×××8号楼15-602号房屋,白某要求分割该售房款,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丰台区×××8号楼15-602号房屋,系白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刘某对于该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在与白×夫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行为未征得白某同意。其行为属于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白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现白某起诉要求分割诉争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张忠辉诉被告赵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本案要点: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属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虽然本案是原告本人患重大疾病,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情形,但“举轻以明重”,在发生被告拒绝为原告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患有重大疾病的近亲属支付医疗费时,原告尚且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被告拒绝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时,原告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更属当然。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3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大法官杜万华  专家观点:

不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比如有的夫妻一方独揽财政大权,另一方急需用钱时,能否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答: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也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但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比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经过反复比较论证,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来源:法务之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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