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现今金融市场的繁荣刺激民间资本流动。民间融资往往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呈现。父母、子女、夫妻、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涉及合同法、婚姻法、担保法等部门法律的综合运用,法律关系复杂。加上当事人诉讼缺乏诚信,出庭率低,因而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困难重重。本案的焦点在于父母为子女偿还债务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古语云“父债子偿”,但子债可否父偿?
裁判要旨
子女成年后,已是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独立于其父母。若无法律规定,父母无法定义务为子女偿还债务。父母非基于保证责任为子女偿还欠债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被告陈刚与罗晓捷于2003年相识,于2007年7月5日登记结婚。二被告结婚后,双方工资很低,但消费高。原告经济条件较好,考虑到二被告是一家人,就一直给夫妻二人补贴停车费、油费、房贷、零用钱等,原告也一直未叫二人偿还。原告的纵容换来二被告的变本加厉。年初,原告发现家中现金短缺好几万,在追问下,被告罗晓捷承认是她自己拿走的,且在外还有高达数百万的欠款。由于罗晓捷的户籍地址仍在原告的住处,所以各个债主上门要求原告还钱。在被告罗晓捷的要求下,原告只好代为其还款。经统计,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有:2012年6月25日和2012年10月22日分别向张军借款12万元和8万元;2012年2月15日向陈元莉借款10万元;2012年11月30日向雍军借款3.5万元;2012年12月2日向罗坚借款2.2万元;2012年12月4日向李阳借款3.5万元;2013年3月14日向杨应义借款35万元;向甘文强借款6.2万元及向平安银行贷款1.2万元。以上共计81.6万元,原告已代二被告偿还。之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对金额予以书面确认,但二被告置之不理。后得知,二被告已于2013年1月29日协议离婚。至今被告罗晓捷杳无音讯。被告陈刚对其夫妻共同债务不予确认,拒不偿还。综上,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通过为二被告归还其欠款而取得债权,且通知了二被告要求其还款。但二被告却置之不理,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罗晓捷偿还81.6万元,陈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罗晓捷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之权利。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争议。事实部分的争议是原告所主张的8笔债务的真实性;法律适用的争议是原告是否有向罗晓捷和陈刚追偿的权利。
针对事实部分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偿还8笔债务的主张,故原告对这8笔借款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其中罗晓捷所借陈元莉10万元、雍军3.5万元、罗坚2.2万元、李阳3.5万元这4笔借款,虽有罗晓捷以个人名义出具的4张借条为证,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4名债权人的身份情况和偿还这4笔债务的凭证,故原告对这4笔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罗晓捷所借张军、杨应义的借款,因张军、杨应义出庭作证,又有罗晓捷亲笔签名的借条为证,故这两笔借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罗晓捷所借甘文强的借款,有甘文强当庭陈述及1份以甘文强为借款人、原告为还款人的个人贷款银行还款凭证,故对甘文强的借款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罗晓捷所欠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债务,有原告所提供其代为偿还的凭证为证,但未有证据证明罗晓捷信用卡所负债的时间、用途及总金额,本院只能认定原告代罗晓捷向平安银行已偿还25500元。
关于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原告主张的是替罗晓捷清偿债务,实际上承担保证责任,与二被告之间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关系,有权向二被告追偿。该项请求权得以支持的前提是原告与各债权人之间成立保证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即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以法定的形式为成立要件。原告所提供的借条、情况说明中均未有其作为保证人签字或者保证条款或单独的保证合同。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无书面保证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也未举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予以证明,故原告与8笔债务的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并不存在。因此,原告以其作为保证人向二被告行使保证人的追偿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告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出于保护其女儿免受伤害,代罗晓捷偿还债务,属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的管理,构成无因管理。经释明,原告仍然坚持以行使保证人的追偿权向本院诉请,依处分原则,本院只能针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审理,但如上所述,因原告与各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故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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