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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五大消费陷阱,法院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9-03-16 11:54:05

阅读量:14882



又是一年3·15,3·15晚会是我们每个消费者每年最为关心的重要晚会之一,在3·15晚会来临之前,央视财经就发布了今年的投诉热点。那么这些“热点”我们在平常生活当中应当如何处理?本文带大家随手查询消费维权的案例、观点。




2019年315晚会投诉热点之一

网购消费山寨横飞

网购平台“旗舰店”,竟然也有假?网上购买到假货、山寨货该怎么办?


1.电商平台允许用户开设“旗舰店”类的店铺时,对用户商标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山市探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公司在生产、销售、宣传其产品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使用了驰名商标标识,使消费者造成混淆的,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商平台允许用户开设“旗舰店”类的店铺时,对用户商标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电商平台设置的品牌旗舰店入驻商家资格的审查规则中,仅要求提交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不能视为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8年4月25日


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案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


3.网络购物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和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诉销售公司、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6年8月3日



2019年315晚会投诉热点之二

预付装修陷阱重重

预付装修,装修公司跑路了!怎么办?借了“装修贷”怎么办?


1.采用虚假手段签订装修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桂洲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采用虚假的手段,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装修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2018)吉0122刑初516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01-15


2.采取为他人装修房屋,让被害人预付装修费用,骗取被害人财物后逃跑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杜洪青诈骗罪,杜洪青盗窃罪案

案例要旨: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为他人装修房屋,让被害人预付装修费用,骗取被害人财物后逃跑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号:(2014)菏刑二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1-13


3.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节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朱敏、徐文正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葛冬亮敲诈勒索、曹一帆诈骗案

案例要旨: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通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幌子,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采用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索债”,或者利用虚假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节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执业律师参与“套路贷”犯罪,与其他被告人共谋后,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庭,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占有被害人财产,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案号:(2017)沪02刑终118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2019年315晚会投诉热点之三

买车背后竟有这些“猫腻”

发生旧车新卖、捆绑销售、贷款买车陷阱、续航里程不足,怎么办?


1.车辆发生瑕疵并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行为,经销商未告知消费者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消费欺诈——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17)沪01民终714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总第265期)


2.购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购车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及消除自身与他人安全隐患可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任才生诉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公司因汽车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作为汽车重要部件的变速箱反复出现质量问题,使得车辆是否达到安全技术标准、是否消除安全隐患不能认定的,购车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及消除自身与他人安全隐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原始及维修后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虽属必要,但其证明力已不如质量问题事实本身。

案号:(2011)宜民初字第254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辑(总第20辑)


3.经营者提供的新能源车电池续航里程低于其承诺的电池续航里程标准,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返还所购新能源车电池价款的违约责任——袁景科与杨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购买新能源车电池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经营者提供的新能源车电池续航里程低于其承诺的电池续航里程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返还所购新能源车电池价款的违约责任。

案号:(2016)豫0506民初76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05



2019年315晚会投诉热点之四

保健品夸大宣传

因保健品夸大宣传“被坑”,怎么办?


1.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的内容与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吉林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内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案号:(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


2.经营者销售无合法生产许可且虚假宣传的保健品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加倍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吴海林诉朱网奇销售无合法生产许可且虚假宣传的保健品构成欺诈请求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且不能被证明系用于销售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而不应以其知假买假的购物动机否定其消费者身份。销售者销售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商品且该商品的包装及说明对质量、性能、用途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加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3)锡民再终字第000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辑(总第29辑);江苏省参阅案例



2019年315晚会投诉热点之五

房地产交易乱象

新房竟然被抵押,开发商一房多卖,“凶宅”交易被隐瞒,怎么办?


1.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构成欺诈,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李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或者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五种情形下的欺诈行为,规定了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管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管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2)民抗字第2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207期)


3.出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信息构成欺诈——彭倩、杨雯诉陈元会、杨宗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传统民间文化中,“凶宅”属物之瑕疵,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出卖方对该信息故意隐瞒的,构成欺诈,买受方因此而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得到支持。

案号:(2015)成民终字第709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


文章来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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