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行垫付的依据 根据《机动车交通强制第三者险条款》的约定,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二、先行垫付的金额 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是1万元,因此垫付的最高金额是1万元,保险公司有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的责任。一般在伤者伤情严重,需要较大数额医疗费时,在预估医疗费可能会远远超过1万,且被保险人有责时,才会根据实际情况垫付,则保险公司会同意垫付1万元。若预估医疗费不会超过1万,则视情况垫付3000-5000元。 肇事方可以要求交警队向保险公司开具先行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被保险人可以拿着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先行垫付,保险见了垫付申请和交警出具的证明,一般都会先垫付,可操作是直接打款到医院账户,避免钱被被保险人取走。 三、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条件 一般伤情严重,进过被保险人申请或者交警的垫付证明,就可以让保险先行给1万医疗费,另外,我们常说的垫付,并非先行垫付,而是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时的垫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如果上述情况的垫付,不管是保险垫付还是基金垫付,都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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