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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应对要求找关系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1-07-21 11:00:01

阅读量:19195



(一)


“找关系”是律师职业永远无法绕过的话题。


经常有当事人来找我,开门见山跟我说,刘律师,你在法院和纪委都干过,又是政法院校毕业,想必肯定有认识的人,你在某某地方有没有关系?或者是案件正式代理以后,当事人不断要求我帮忙找法院领导疏通关系。


在普通老百姓看来,到法院去打官司就是比关系,谁关系硬,谁就能胜诉。也难怪,即便是最高院,副院长级别的腐败也屡见不鲜,地方各级法院就更不用说了,司法腐败窝案可谓是层出不穷,我自己曾经的同事也已有数人落马。从本质上来看,民众打官司找关系应该是司法权威远未树立,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后遗症。即便是较高层次的当事人,对打官司找关系的迷恋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我曾经遇到过受过良好教育且经济条件远比普通人优越的当事人,用他的原话说是“我只挑在当地有关系、有资源的律师”。


(二)


年前到中部某省出差,当地的同行告诉我,刑事案件他们合同里面开票收费是比较低的,但是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会以找关系为由加收一大笔费用,甚至有的律师不接不找关系的案件。


的确,很多律师也希望当事人想方设法去找点关系。一则因为可以分散办案压力,无论找关系的效果如何,客观上也为律师将来合理解释判决结果提供了借口。二则在某些情况下,适当通过领导干预会对案件产生一定的影响,最起码会让合议庭更加慎重对待案件。


我办案中从不鼓励当事人挖空心思去找关系,但是,我一定会要求当事人自己主动反复多次跟合议庭反映案情、诉求,特别是要跟承办法官多交流。这样做的好处十分明显,就是给合议庭成员留下当事人本人特别在乎案件审理结果的印象。即便是请的再大牌的律师,当事人也不能当“甩手掌柜”,适度与司法人员直接接触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


这二年我极少请司法人员吃饭,因为我认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还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尤其是员额制改革以后,法官会因为一个批示、一声招呼而作出与事实完全不符的判决吗?法官会因为与某代理律师相识而有所偏袒吗?当然不会。案件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事实认定,在一些情况下,案件的结果取决于法律适用,而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要求律师专业、敬业,都要求律师据理力争,与司法人员保持距离反而能够有利于专业律师的代理工作。曾经有一个案件,我认为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多次沟通仍拒不纠正,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我都会建议当事人直接向纪委监察委实名举报,但是,考虑到与合议庭成员较为熟悉,最终没有那样处理。


律师赢得司法人员的认可和尊重靠的一定是执业技能与道德,而不是所谓的关系。


(四)


当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排除极个别司法人员顶风作案,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难免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但是,主流是好的,司法公正指数是在不断提高的。


有人也许不服了,如果司法系统如此清正廉洁,那么,怎么还会有那么多上诉、上访的冤假错案。


的确,当前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确实存在问题,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一二审法官裁定功能定位不同。一些情况下,一审法官会有这样的心理,我们仅仅是一审,如果不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二审法院会把关。所以,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等方面,一审法官较二审法官更粗糙、宽泛。


2、案多人少制约案件质量。当前基层法院法官大多超负荷运作,结案是第一要务,对一些案件缺乏系统深入思考。


3、法律解释差异。由于法律条文本身的不确定性,在具体适用中,很可能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最终导致截然相反的判决。


4、法官业务水平问题。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即便是五院四系的科班生,也因为忙于琐碎事务,满足于定纷止争,哪怕办案数量极大,业务水平也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高,尤其是审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与所办案件数量是不相匹配的。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有错判、误判的风险,所以,律师更加应该发挥其价值,代理当事人帮助二审法院实现纠错功能。在当事人提出要找关系的要求上,律师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不阻止、不泼冷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配合,但是,一定要将司法权的运行模式、特点,近些年司法改革的成绩向其作出详细说明,更进一步,要及时提醒自己的当事人谨防钱财被骗。

作者:刘彦,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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