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对致丈夫丧失性能力是否侵犯其妻人格权的认定 李某某与邓某甲等人格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2-20 10:36:59

阅读量:13701

一、裁判要旨


       对本案被上诉人的丈夫丧失性功能,被上诉人认为这侵害了其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支持。


二、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许某、肖某某、邓某丁、宁某。


       邓某乙、邓某甲等7人合伙在桂阳县青兰乡开办“大顺有色金属矿”,2007年8月,该矿雇请李某某之夫谢扬真到该矿做工,工种为“大转打掘进”。2007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谢扬真下班后受邓某乙等人指示乘坐矿斗车从井下返回地面,因矿斗车脱轨,谢扬真从矿斗车车斗里摔出来受伤。谢扬真的伤情诊断为永久性膀胱造痿构成四级伤残,结肠造瘘术后及性功能障碍均构成八级伤残。今后需要长期换药,定期换造痿管、袋,每月需800至1000元。因索赔未果,谢扬真将邓某乙等人诉至法院,经终审判决,由邓某乙等七人赔偿谢扬真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11,47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对于后续治疗费,因在时间和数额上均具有不确定性,要求谢扬真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权利。2009年7月以来,谢扬真先后到桂阳县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耒阳市人民医院、耒阳市长坪卫生院治疗,花医疗费57,053元,谢扬真于2011年5月30日就后续治疗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1)桂法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判决邓某乙、邓某甲等7人连带赔偿谢扬真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67,965元。2011年9月26日,谢扬真对自己的损伤是否对性生活有影响,向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湖南湘雅司鉴[2011]临鉴字第107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谢扬真的损伤情况对性生活有影响。2011年5月25日,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邓某乙等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李某某由于丈夫受到损害,造成性功能障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配偶谢扬真的婚姻关系,给李某某的夫妻生活造成了伤害,生活幸福指数下降。对于李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情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赔偿 10 000元。邓某甲不服李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一项,遂以李某某不是本案赔偿权利人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为由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裁判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且该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本案中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李某某该权利受到侵害,李某某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至于李某某遭受人格权损害的严重程度,该权利的损害后果虽无具体量化标准,但性行为权利对已婚妇女的重要性无需证明。李某某此项权利的受损,应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后果”,李某某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李某某的丈夫谢扬真受伤后,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有法院的判决书和治疗发票为证。因此,李某某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二审宣判后,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四、评析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性权利的性质、性权利与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性权利受到侵害后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就本案来言,关键是认定本案是否存在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有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者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不能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严格根据《民通意见》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作扩大解释,应为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1、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意图。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图是督促权利人(受害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见,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故,这种情况,权利人(受害人)不是不主动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2、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受害人)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三年甚至多年,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权利人(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害怕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律师,从而造成他们的许多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在很多情况下,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权利人(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不顾及今后的治疗而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权利人(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权利人(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提起第三次诉讼,……。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受害人)和义务人(侵权人)来说,都是极大的诉讼累赘。同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这对于本来就是严重紧张的审判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应作扩大解释,应为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根据这一观点,就本案来言,李某某的丈夫谢扬真受伤后,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并且有法院的判决书和治疗发票为证,因此李某某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性权利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本身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本质来看,人权涉及到人生方方面面,人生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性权利与人权的关系如何?有学者认为,性权利就是人作为性存在的人权。在笔者看来,性权利是人权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的一项子类型权利。可以这样说,人权是性权利的母权,性权利是人权的子权。从法律上看,人权应当是性权利的正当来源,性权利是人权的具体表现之一,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


      (三)性权利应当属于人格权

       性权利是否需经法律确认后方可成为一项民事权利?侵犯性权利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在笔者看来,虽然在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属于人格权范围下,应当予以保护。理由是:对于人格权应该作广义的理解,采用概括方式确认性权利属于人格权。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这也是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本案来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李某某与丈夫的性生活是其正当权利,该案所发生的事实侵犯其性权利,影响其性生活,应当属于侵权行为。


      (四)李某某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就本案来言,李某某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呢?在笔者看来,对待本案侵权情形应该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灵活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的“严重后果”。通常而言,严重后果具体是指肢体的伤害,比如:手足残废、眼睛失明或是精神分裂等等情况。但是,本案法官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像丈夫失去性能力这种情况,也是能够认定为对其妻子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样作出判决,也有利于保护好妇女的性权益、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国内外有着不同的规定。从国外来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有五个:酌定原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比例原则,确定与有关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而使损害获赔的数额标准化;标准赔偿原则,确定每日的赔偿标准,按照标准计算赔偿金数额;固定赔偿原则,规定各种精神损害的固定赔偿数额;限额赔偿原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在最高限额以下酌定具体数额。当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出发点是平缓、安抚受害人的心理。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多少应达到平缓、安抚受害人心理的目的。同时,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受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并且不能盲目攀比,一味求高。在本案当中,对李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法官是立足了平缓、安抚受害人心理的目的,充分发挥了自由裁量权,并结合了本案侵权人没有过错的主观条件、受害人的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以及本地经济发展情况来综合考虑,合理确定了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五)立法建议

       当前,将性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我国已经具备了条件。同时,从世界范围来看,性权利入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世界性学会在我国香港召开了第十四次世界性学会议,会上通过了《性权利宣言》。这一宣言表述了人所拥有的诸多种性权利,可以成为我们在立法上规定性权利的借鉴。面对人格权不是静态的,始终是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正如2010年将隐私权纳入到法律之中。同时,面对性权利的保护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安稳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为此,笔者呼吁,将性权利尽快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纳入到人格权保护范畴,并明确其含义,完善其规定,并将各种法律中有关性权利的内容相互衔接起来。


编写人: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建华

来源:湖南法院网


声明

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自:仟律网

2242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对致丈夫丧失性能 其它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如何申请营业执照

如何申请营业执照?

律师解答   申请营业执照的步骤:   第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申请营业执照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如若本人没有门店,就需要找寻房屋进行租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复印...

时间:2022-06-09 13:50

1628次阅读

商标转让如何避免风险

商标转让怎么避免风险?

律师解答   商标转让避免风险要注意:   1、商标交易前要议定商标转让合同,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商标的名称、类别、商标号。   2、需要清晰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责任。   3、在转让...

时间:2022-06-09 13:49

1290次阅读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有规定吗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有规定吗?

律师解答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

时间:2022-06-09 11:44

648次阅读

保密专利申请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保密专利申请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对于保密专利申请审批的流程,需要根据保密的内容不同来确定:   1、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申请人向国防专利局进行申请——国防专利局给予审查意见,并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国...

时间:2022-06-09 11:37

634次阅读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解答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

时间:2022-06-09 11:36

657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一律师远赴云南磕头拜师,并称“任何时候都会听从师傅的”【关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异地备案太麻烦?权威解答来了!《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点汇总+解读+参考案例“赘婿”能继承妻子家的财产吗?民法典中这样规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免费法律咨询与收费咨询的区别你必须知道民法典中的100个细节知识!【必看】今年“3•15”,被曝光的产品有哪些?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夫妻离婚,作为“嫁妆”的车和百万汇款归谁?法院这样判!坚持15年3元一碗面的“拉面哥”商标被抢注,“假聪明,真违法”重磅!最高法院关于工伤案件的7个裁判观点(2020年度)明确了!这些案例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男子捅了马蜂窝后离开,次日无辜路人被蛰死!谁该担责?法院判了!荒唐至极!夫妻拐骗奴役农村儿童,要求下跪请安伺候全家……法院判了!《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法条要点一览忽视“首恶”追偿“大户”?证券监管发声“证券赔偿民事裁判”最高法裁判: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民法典:《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明‘悔终生’的7个问题医生、律师等乘坐公共汽车时,就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吗?最高法裁判: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婚后,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姻财产管理实操手册,建议收藏!)颠覆性判决: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伤,法院一审判七成责任二审改判无责最高法裁判: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不予支持超全总结:民法典中的99个细节知识!人社部发声!延迟退休最新消息来了!70-80-90后退休年龄为......偷看同事工资单被开除冤不冤?法院判了!(二审判决)撤销监护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人社部关于增加年休假天数、落实年休假制度的答复《民法典》施行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汇总​配偶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最高法: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符合3个条件就能用(附判决书)最高法案例+纪要观点:印章真实≠协议真实;印章不真实≠协议无效注意:两会即将召开!期间不当上访可能触犯这12个罪名(附两高一部意见全文)权威发布:十大高发诈骗!(普法)公安提示:合同、欠条,签字尽量用自己带的笔,否则可能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