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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判别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3 09:00:01

阅读量:11073

判别研究

如何判别交通事故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车险责任范围如何界定?最近邱老师作为保险公司法务处理一起“标的车溜车导致三者死亡”的纠纷案,希望通过对此案的评析,能对保险公司处理类似纠纷有一些有益的启示。一起来学习下吧。

实践中,铲车、卸货车、水泥灌装车等兼具交通行驶和生产作业功能的工程车辆,发生事故后,在对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叛别上,以及工程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是否是车险保险责任范围,当事各方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难以调解,最后只能诉诸法院解决,既增加各方解决争议的成本又影响社会和谐。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下面这起案例吧。

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判别,以及明确车险责任范围,均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认定。此类案件难以调解、上诉率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目前保险业、法律界还缺乏一条判别交通事故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较为清晰的思路与标准,同时保险消费者对车险责任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

【基本案情】

A某所有的牌号为***号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50万等险种。保险期间,B某驾驶A某所有的牌号为***号拖拉机驶入C某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站,将拖拉机停在回收站内的小路上,C某开铲车将打包好的物资往拖拉机车厢里装卸,C某因其驾驶的铲车侧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大队接警后赴现场调查,发现拖拉机与铲车无碰撞痕迹,铲车倒地系安全生产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处理范围,遂将案件移送安监部门处理。安监局展开调查后确定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B某停车拖拉机未拉手刹,致拖拉机在装货过程中自行后溜,货物挤压铲车造成铲车侧翻;间接原因是C某无证驾驶铲车、场内无装载操作规程、C某违规将铲车升高用以压实货物。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此案非交通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做出了全案拒赔的决定。死者家属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第一、二被告为A某和驾驶员B某,未将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申请人A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6万元。


【案情分析与裁定】

一、A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保险公司抗辩

A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保险公司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整理出两条对保险公司有利的情况:

1、在A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前,死者家属已向某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第一、二被告为A某和驾驶员B某。法院裁定:驾驶员B某不当停车与造成C某死亡有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65%,赔偿金额为56万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B某与A某为雇佣关系,故不支持原告要求A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此A某不是赔偿主体。

2、交警大队接警后赴现场调查已认定该事故非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提出两点抗辩: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其不是赔偿主体;2、本案涉及的是安全责任事故,非交通事故,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给予确认,但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是基于交通事故而言的,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缺乏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为此,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A某不服裁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保险公司抗辩

裁决后申请人A某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

理由:1、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与涉及本案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2、仲裁裁决“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是基于交通事故而言”的结论不客观。保险公司以下述观点抗辩:1、申请人收到了仲裁庭的组成和开庭通知,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且参加了庭审,并明确表示对组成人员及记录员不申请回避,因此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不能成立;2、仲裁裁决是否公正合理及结论是否客观,该理由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故请求驳回。

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未违反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是否公正合理地,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案件的审理范围。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A某的申请。

【争议与启示】

上述案例的整个过程,包括死者家属已向某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作为被保险人的A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及之后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本次事故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及安监局的先后调查,认定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此本案的死者家属向某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中,第一、二被告为A某和驾驶员B某,未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虽然本案中以交警大队及安监局的先后调查结果为依据将本案的基调已确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该事故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显然是案中A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争议裁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又成了另一难点,如工程车辆在工地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撞坏其他工程设备是否是交通事故?再如水泥装罐车在装卸水泥时致人伤亡、但事故的地点为一般道路,此时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对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的使用目的来进行判断,具体为:以交通(即通行)为目的驾驶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属于交通事故;以作业或其他目的使用保险车辆的,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网络图片)

第一例,工程车辆在工地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撞坏其他工程设备是否是交通事故?答案应为肯定。因为该车辆在发生事故的当时是为了通行,在通行过程中致使三者遭受财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此处有人会有这样的异议:交通事故的地点应为“道路”,而工地不属于道路,因此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但道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虽发生的地点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道路,但其仍属于交通事故。

第二例,水泥装罐车在装卸水泥时致人伤亡、但事故的地点为一般道路,此时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答案应为否定。因为此时的车辆并不是在通行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即使发生的地点在道路,但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是作为生产工具使用,而非交通工具。本文的案例即属于这种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A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6万元,以及之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其争议的焦点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可知,保险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发生的事故为交通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作为一个与交通事故相等阶的法律概念,当然应排除在交通事故的范围之外。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从“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一句可推定商三险实际上是对交强险的补充或延伸,因此其保险责任当然也应该是“交通事故”。如果认为根据“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一句就可以得出商三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所有的意外事故,是不当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断章取义的错误理解,人为地扩大了商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属于商三险的保险责任。

综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是基于交通事故而言的,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本案仲裁裁决即采用了以上的观点。

三、仲裁员与涉及本案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仲裁庭的组成违是否反法定程序

A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理由中,还有重要的一条是“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与涉及本案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这也是矛盾争议中经常遇到的“过程违法推定结果无效”。

A某的依据是仲裁员与涉及本案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在这基础上来推定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是有逻辑性的。但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申请人收到了仲裁庭的组成和开庭通知,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且参加了庭审,并明确表示对组成人员及记录员不申请回避”,这就表明了A某接受仲裁庭的组成。保险公司以仲裁庭的组成得到A某认可为证据,推定仲裁程序合法,有很强说服力。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未违反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并裁定驳回A某的申请。

【经验总结】

工程车辆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在理赔实践中,可以首先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使用目的来进行分析,快捷地判断出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其次,是否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从而作出理赔认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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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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