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伴发生交通事故去世了,我年纪大又没有经济收入,为什么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支持?”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提出要求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7年11月4日,苏大爷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常熟某路口与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苏大爷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苏大爷于次日去世。苏大爷去世后,由其妻子苏媛、女儿苏芳与毛某交涉事故赔偿金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苏媛、苏芳将被告毛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
被告毛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其已经垫付了1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庭审中,双方就被扶养人生活费一事产生分歧。原告苏媛提供村委会证明及苏大爷生前工作的工资明细,证明被扶养人苏媛年事已高且无收入。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夫妻间被扶养人是以合法关系为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则被扶养关系自然终止,且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苏大爷负主要责任,被告毛某负次要责任。苏大爷生前在某纺织品公司公司,月均工资1900余元。原告苏媛系苏大爷妻子,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收入,原告苏芳系苏大爷与苏媛之女,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苏大爷死亡时已78周岁,早已到了由子女赡养的年龄,故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17万元,毛某垫付的1万元由保险公司予以返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苏大爷死亡时已达78周岁,远超退休年龄,虽然原告苏媛、苏芳提供证据能证明苏大爷生前有收入,但仅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原告苏媛有另一扶养人苏芳,综合考虑死者的年龄、收入以及该案存在其他扶养人的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对苏媛、苏芳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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