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0日,郝某驾驶车辆在宝安区碧涛花园路段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穆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穆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经市交警大队认定:郝某未按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穆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使,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穆某在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后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穆某构成十级伤残。郝某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 穆某与郝某、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委托律师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穆某财产损失,郝某对保险公司未能赔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深圳某律师团担任原告穆某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