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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分割机动车权属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1-06-15 15:00:01

阅读量:19020

  


机动车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共有机动车经常成为纠纷的焦点。那么机动车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没有驾驶证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时又该如何处理?小编结合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裁判规则

  1、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宜分割——李女士与纪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与物。为了更好的照顾女方,才将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并非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该车辆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15日第7版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予以分割——解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机动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分割,分割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

  案号:(2017)云0302民初1649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3、夫妻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可以分割其所卖价款——胡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双方均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可对房屋和车辆实际出售所得价款进行等额分割。

  案号:(2017)皖1182民初4328号

  审理法院:安微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4、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王小华与李龙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购买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机动车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案号:(2014)庆中民终字第157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6-03

  5、他人购买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机动车,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立伟诉王建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人出资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如果登记的一方确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机动车系他人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其名下,那么应当认定该机动车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号:(2011)中民终字第0235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学者观点

  一、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机动车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分割方法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对机动车的分割问题所面临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仅对几种常见的情况进行研究:

  (一)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机动车

  关于机动车(包含车牌号)的归属法院一般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如果能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二)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包括登记在双方父母或子女或其他亲戚朋友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由夫妻出资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还有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等。上述情况下的车辆无可否认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因为上述车辆均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的可能,法院必须保障他人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该车辆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要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机动车分割析产,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车辆价格的问题。因为机动车属于消耗商品,价值是在逐渐降低的,因此,对车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车辆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和行驶的公里数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机动车具有不可分性,在离婚诉讼中不可能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分割,因此一方得车一方得折价款就成为机动车分割最常用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待分割车辆的价格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协商式。待分割车辆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比较快捷和便利的确定方法。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分割的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

  第二,评估式。若双方无法就车辆价格协商一致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评估的结果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关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确定完车辆的价格后,即可对车辆进行分割。

  车辆属于不可分物,在分割时能采用的三种方式为:补偿、竞买和拍卖。补偿是指由一方获取车辆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竞买是建立在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由双方叫价,价高者获取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拍卖是建立在双方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对车辆进行拍卖,再将拍卖所得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摘自《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沈志先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66~167页)

  二、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双方分割机动车的情形

  离婚纠纷中,一方认为机动车属双方共同财产,主张予以分割的基础是要证明该机动车为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向法庭出示购置机动车的发票即可,发票日期在双方结婚之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的标准进行分割。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机动车给夫妻双方,并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表明机动车到底是赠给自己子女的还是赠给夫妻双方的。我们认为应当对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将涉案车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此解释,可谓用心良苦即“婚前双方是两家,婚后双方一家亲。”我们认为不论是机动车也好还是房产也好,都是父母赠与的价值较高的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可以参照使用。

  实践中会出现夫妻一方以机动车作为彩礼,离婚时要求返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来处理。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三、离婚纠纷中没有驾驶证的一方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相关问题

  第一,如果机动车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驾驶证的一方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可以。驾驶证只是有资格驾驶车辆的证明,夫妻一方没有驾驶证的可以在日后考取,并不因此就必然丧失机动车的所有权。《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了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到机动车的处理上,如果女方确实因为自身或者照顾孩子的需要,请求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夫妻离婚之时,双方对孩子归女方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机动车具体应该归谁有争议。男方表示自己租住的房子离单位很远,需要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主张自己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给付女方价款。女方表示,自己租住的房子离孩子的学校距离也很远,自己需要每天接送孩子上学,没有机动车的话会给自己和孩子造成很大的不便,也主张自己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给付男方折价款。法院审理后,本着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将机动车的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男方一定的折价款。

  第二,如果没有驾驶证的一方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机动车的过户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来源:法信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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