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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们为什么不喜欢无罪判决?【律业漫谈】

发布时间:2021-02-01 09:30:01

阅读量:15981

日前在法律读库推送的《金庸父亲被枪决的前前后后》一文中,看到这一段:


“邓小平接见金庸之后,浙江省海宁县委、县政府与嘉兴市委统战部、市侨办联合组织调查组,对金庸之父查树勋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发现是件错案冤案,遂由海宁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查树勋无罪,给予平反昭雪。”


才知道金大侠也有这样的身世。


这个夏天,聂树斌的父亲带着儿子的无罪判决也走了。


他生前对老伴说:“现在吃的穿的都有,我再没有什么遗憾了,就是我走的时候,你记得把树斌的判决书给我带一份。我拿着到地底下好向人解释,咱儿这一辈都清清白白。”


清白对人有多重要,几乎跨越了阴阳两界,可能会影响几代人的命运。


我们办的真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甚至是他全家人的人生。


虽然以审判为中心了,但为什么我们还是会谈无罪色变?


我们心中的恐惧到底是什么?


这里边有什么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心理成因,需要我们好好反思。


无罪怎么了?


该判有罪就判有罪,该判无罪就判无罪,难道这不是最基本的司法规律么?无罪又怎么了?


无罪不就是一种实事求是、主持公正的司法态度么?是非曲直不是本该这样简单明了么?


但是现实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永远是灰色的。


想判无罪哪有那么容易,无罪往往会深陷入体制内外的多重误区之中,成为法律人的魔咒。也是制约法治进程的重要瓶颈。这也一定程度上包括了不起诉、撤案等其他无罪化处理方式。




误区之一:无罪等于冤假错案



这是体制内外的一种普遍性的误解,越是远离办案一线,误解就越深。


一方面是因为亡者归来等冤假错案往往也是以无罪的方式予以纠正。


这些案件往往是时过境迁,不仅是无罪,而且是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无罪判决。这些案件的处理给公众以及体制内的其他人员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所有的无罪判决中是最突出的,最吸引眼球。


给人的感觉就是冤假错案长了一副无罪的样子。


无罪成为冤家错案的标签,也比较容易识别。对于诉讼程序内做的无罪和另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作出的无罪,外行人却也很难区分。


另一方面,无罪是极小概率的事件,给人的印象是无罪必有大事,而且还有相当比例确是冤假错案造成的,已经逐渐让公众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


不是冤假错案的无罪也鲜有报道,因为证据变化、法律意见分歧或者法律发生变更而产生的无罪是很难了解到的。能够报道的、广泛传播的,都是冤假错案的无罪,或者案件质量有相当大问题的无罪,这些报道更有挖掘点、更吸睛,传播自然也就更广。这些就构成了公众对无罪的基本认知。


并非公众无知,这种偏见是日积月累地信息选择性供给的产物。公众对无罪的陌生感、疏离感也对这种误解起到促进作用。




误区之二:无罪就是负面评价



有个老领导说,无罪就是你有责任。这个态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管理层和体制内的普遍看法。


无罪无疑是所有指标中最差的指标了。


无罪的判决就一定正确么?也不一定。


但是无罪的判决被推翻的少之又少;极少数的无罪抗诉成功了,但是为了避免刺激法院,也同样鲜有报道;至于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无罪,又被推翻再次追究认定有罪的,笔者至今就没听说过。


而且无罪也不是轻易做出的,程序是十分复杂,态度是非常慎重的,据此无罪就形成了一种天然的公信力。而且指出的问题很多时候都是准确到位的,因为也没有完美的案件,证据链条绝对连贯完整,对证据的判断理解,对全案证据的整体判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论证完整性是艰难的,否定完整性相对容易。对法律认识存在不同的理解也是正常的现象。


这些心理基础与无罪就是冤假错案也是异曲同工。


无罪就意味着案件质量问题,进而就意味着司法责任问题。


但,是这么回事么?


起诉是否意味着要百分之百的判决?起诉的条件是否要与判决完全一致?


如果不是,那么无罪几乎是必然的,只是一个概率问题。


也体现了审判的中立性,就是指控过来,不一定就获得有罪判决。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不能过于吹毛求疵,只要有一丝无罪的可能性就不能提起公诉。


说白了,司法依靠的就是一个内心确信。


既然是内心就没有什么百分百,更不要追求有罪判决率的百分百。


对于无罪案件追责,不能唯结果论,重点还是要看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


如果无罪追责不能松绑,对无罪的恐惧就不能解除?


说什么指控应该有一定弹性,应该勇于担当都没有用。


对无罪的态度不应该是恐惧,而是敬畏,敬畏的不仅是司法权威,而是法律的良知,而当事人无辜的眼神。


对无罪的恐惧绝不是检察官个人意义上,而是整体意义上的。


无罪作为负面指标的压力是至上而下的,指标层层通报,压力层层传导的。


这既有无罪等于冤家错案的外部误解和压力,也有对自身职责能力的不自信。


表面上是对人的不信任和不自信,实际上是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和不自信。


不仅是外部的不信任和不自信,也有我们自己的不信任和不自信。


但是本质上,其实对公众承受能力的误解,觉得无罪多了老百姓接受不了,对司法公信力有损害。但是最后的结果反而适得其反。




误区之三:公众承受不了那么多无罪



这是最大的恐惧和最深的误解。


这就是计划经济对市场的恐惧,是一种确定性对不确定性的恐惧。


其实司法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与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是一样的,自有其规律。


民众心理的涨落起伏,与供求曲线的涨落起伏异曲同工。无罪的多了,大家也就习惯了,真没事也就不害怕了。


这种我们以为的不良指标,反而成了司法公正的正向指标,不是进去了就一定有事。如果你没事,那就很有可能不被定罪。无罪反而让公众免于恐惧,而不是增加恐惧。


正义可以得到伸张,只要你有道理。


另一方面,纵然再高明的犯罪人,对罪行的掩饰再深,公诉人只要内心确信,也可以大胆起诉,都应该接受法庭的审判。


对公众承受能力的担忧,其实是对不确定性的焦虑。


本质上是法治产品的“计划经济”:不是根据法治的需求供给法治产品,而是根据人为的测算、想象来提供法治产品。


这是以人有限认知的能力和有限的管理成本应对千变万化、日益复杂多样的法治需求变化,其结果就是供给日益无法满足需求。


具体有三个方面的表现形式:


一是缺少与需求端的真正互动;


二是对负面消息缺少平常心;


三是人为制造平衡,从而失去了需求端的真实反馈。


“需求-产品-反馈-优胜劣汰-更好的产品”是司法规律的真实链条。


人为的代替需求、臆断需求,最终必然切断需求端和供给端的反馈链条,使司法规律失效,短期内可能会掩盖一些质量问题,但最终必然丧失了及时改进质量的时机,失去优胜劣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功能,效应就是市场整体疲软,需求端对供给端失去信心。


司法责任制和去行政化的根本不仅是调动司法官主体,也就是司法产品的生产者的积极性。而是让供给端与需求端建立直接的沟通反馈渠道,根据需求调整产品的供给,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品质量,创新性的提供更加富有法治含金量的产品,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匹配和动态调整。


我们对无罪的恐惧其实就是切断了无罪作为法治信号的反馈功能,失去了反馈互动的机会。


我们应该少一分恐惧、多一分敬畏,面对无罪的平常心其实就是对司法规律的信仰。


如果你信仰法治,你会知道无罪只是法治的自然规律。


就像痛感之于人体,虽然不舒服,但却是避免重大风险必不可少的信号。


原题:无罪恐惧论

转自:法客帝国;作者:刘 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本文仅供普法,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联系删除。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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