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业主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即使业主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如果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一、2005年3月10日,被告徐献太、陆素侠与常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1份,约定徐献太、陆素侠购买常锦公司开发的麒麟锦城小区房屋1套,总价款为323470元。合同签订后,徐献太、陆素侠一次性付清了房款。 二、被告徐献太、陆素侠所购麒麟锦城小区的房屋南阳台外有一庭院绿地,该庭院绿地周边有高50厘米左右的木栅栏围档,常锦公司建设该房屋时在南阳台上预留了出入门。徐献太、陆素侠与常锦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未就该庭院绿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徐献太、陆素侠亦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12月,徐献太、陆素侠在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进行装修时,将该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进行了改造,破坏原有绿地后在庭院里铺设水泥地、砌花台、建鱼池。 三、为此,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2006年3月21日向徐献太、陆素侠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徐献太、陆素侠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恢复原状。徐献太两次签收了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因徐献太、陆素侠未按物业管理要求加以整改,2006年11月,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就本案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能否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二、被告徐献太、陆素侠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的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三、被告徐献太、陆素侠是否有权对上述庭院绿地实施改建。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受常锦公司委托对麒麟锦城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被告徐献太、陆素侠购买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后,于2005年10月1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并于当日签署了《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并与中南物业南京公司签订了《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因此,徐献太、陆素侠与中南物业南京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中南物业南京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中南物业南京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二、根据本案事实,不能认定被告徐献太、陆素侠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的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 被告徐献太、陆素侠主张常锦公司的售楼人员曾口头承诺买一楼送花园,并有证人证实常锦公司的售楼人员确实做出过上述口头承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徐献太、陆素侠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的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设有栅栏围档,常锦公司建设该房屋时在南阳台上预留了出入门。据此,徐献太、陆素侠一家可以进入该庭院绿地,而小区其他业主则不能进入,即从该庭院绿地的建造设计情况看,似乎该庭院绿地仅供徐献太、陆素侠一家使用。但是,根据上述事实,尚不能认定徐献太、陆素侠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不能仅仅依据现实占有、使用的情况进行判断,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的协议内容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三、被告徐献太、陆素侠无权擅自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实施改建。 首先,鉴于不能认定被告徐献太、陆素侠对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徐献太、陆素侠关于他人无权干涉其改建该庭院绿地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本案事实,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在发现被告徐献太、陆素侠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实施改建后,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2006年3月21日向徐献太、陆素侠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徐献太、陆素侠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恢复原状。徐献太两次签收了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庭审中,徐献太虽然主张其仅签收过一次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而且在签收时并未查阅整改通知单的具体内容,但未能举证加以证明,且其关于未查阅整改通知单的具体内容即予以签收的主张有悖常理,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向徐献太、陆素侠两次送达整改通知,在徐献太、陆素侠拒不整改后即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可以认定中南物业南京公司不同意徐献太、陆素侠改建庭院绿地的行为,徐献太、陆素侠系擅自改建庭院绿地,其关于中南物业南京公司明知其改造庭院绿地而未予阻止,应当视为同意改造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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