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哥哥生前立下遗嘱,房屋赠与弟弟。哥哥去世,母亲、儿子与弟弟同上法庭,房子何去何从?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的是一起来自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典型案例,遗产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吧!
袁宏某与袁明某、邢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袁明某系被继承人的弟弟,袁宏某(被继承人儿子)、邢某(被继承人母亲)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2014年10月27日,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袁明某。2016年6月27日,被继承人死亡。袁宏某、邢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继而袁宏某、邢某再次上诉,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根据据邢某自述,自己每月有一千余元“五七工”工资收入,且除被继承人外,尚有其他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故其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遗赠纠纷。遗赠人以自书遗嘱的方式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袁明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遗赠成立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即本案原告袁明某已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故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继承人生前自书的“遗嘱”性质及效力。一、根据自书“遗嘱”的内容可认定,被继承人将其房屋所有权,在其病故后转移给袁明某。袁明某系被继承人的弟弟,其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故该份 “遗嘱”的性质应属于自书遗嘱,一审法院将其定性为遗赠系错误的,对此予以纠正。
自书遗嘱的效力并不受遗嘱是否有证明人、遗嘱继承人的签字影响,只要系遗嘱人亲自书写,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具有法律效力。二、关于是否应为遗嘱人的母亲邢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问题。邢某每月有固定的“五七工”工资,且还有其他子女照顾,故其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关于本案中的“遗嘱”的效力问题,从内容来看,该“遗嘱”系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立遗嘱人的意思是将自己所有的住房在其死后指定由其弟弟继承,并不能仅单纯看立遗嘱人所用的某个字去认定性质,虽然本案“遗嘱”中所体现的为“赠给”“受赠人”,但通篇理解实为将立遗嘱人的房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该“遗嘱”并不属于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遗嘱”指定的被继承人(即立遗嘱人弟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虽然立遗嘱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及母亲健在,并不影响其弟弟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法条中所规定的顺位应是启动法定继承后应遵循的分配顺序,本案为遗嘱继承,应按被继承人的意思分配财产,并不适用该顺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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