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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如何骑上“法律车道”

发布时间:2017-05-31 16:06:02

阅读量:29142


 2016年下半年起,共享单车出现在大街小巷,为大家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作为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交通工具,共享单车一经出现便广受欢迎。


  然而,由于管理和服务相对滞后,快速成长的共享单车给城市管理、公共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考验,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还有人向共享单车伸出了贼手。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盗窃共享单车案,被告人陶某以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见闲置单车  欲据为己有


  2016年底,陶某在日常上下班途中,发现路边有辆摩拜单车,长时间停放无人骑走,于是心生贪欲。


  2016年12月25日中午,陶某骑三轮车至停车地点,将该摩拜单车装车后运至其暂住地,并使用电锯锯断车锁,以方便自己使用。


  就在陶某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之际,摩拜单车公司工作人员在查询系统时发现,有一辆摩拜单车一直处于非运营状态,便拨打电话报警。很快,警方通过摩拜单车上的定位装置,就搜索到了该车的停放地点,抓获了陶某。到案后,陶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陶某原本以为,一辆自行车不值多少钱,就算被抓,也不算严重。但让陶某惊讶的是,摩拜单车是一种高科技含量的自行车,成本远高于一般自行车。后经鉴定,该单车价值2265元。


  陶某在法庭上,悔恨地说:“都是因为我一时贪心,看到这辆单车在路上放了半个多月,就想偷回家自己用。当时存在侥幸心理,现在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最终,上海金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盗窃改变了共享单车归属


  上海金山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朱纪红表示,扫码即开、用完付费的共享单车,不仅给出行的市民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实现了低碳环保的出行理念。不过个别使用人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锁具”。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将车辆所有权从共享单车公司占有,转变为私人占有。


  擅自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供私人使用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见,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1000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受法律制裁。


法官说法


对共享单车下“黑手”涉嫌犯罪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把公共交通工具变成了“私家专车”等对共享单车下“黑手”的行为,不仅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违法犯罪。这些对共享单车进行破坏的行为,属于不同的法律性质,有的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有的则是诈骗、盗窃行为。


  目前法律没有对自行车违规停放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对于乱停乱放行为,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在合同条款当中加强违规停放的认定标准、处罚以及被处罚人违规行为的申诉处理。


  使用共享单车图方便随意停放,公安机关应适用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另外,非用户将共享单车随意扔弃的行为,可通过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规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要根据行为人放置车辆时是过失还是故意,以及丢弃车辆的位置(比如丢在晚间高速公路的中间)等具体情况,还可能通过刑法的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予以规制。


  私藏共享单车有两种情况,一是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二是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认为犯罪分子构成该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但是行为人拒不返还。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当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此规定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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