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徐丽和周晓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因为感情不和,2015年2月27日,二人协议离婚。
“对女人来说,婚姻失败已经是很悲哀的事了,可我没想到离了婚还有还不完的债。”就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的第三个月,徐丽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因前夫周晓董与张海峰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徐丽被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来,2015年1月20日,周晓董与张海峰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周晓董因资金周转向张海峰借款人民币14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9日止,同时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作了约定。而这笔借款,周晓董到开庭都未归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丽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这笔欠款,徐丽事先毫不知情。原来,早在2009年,徐丽和周晓董因感情不和就已经分居,因为顾虑孩子,才一直维系着名义上的夫妻关系。虽然借款合同上只有周晓董一个人的签名,而且法庭上,周晓董也称对外举债均用于自己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徐丽也递交了社区及周晓董母亲的证人证言,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分居的事实,最终判决周晓董、徐丽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共同归还该笔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判决让徐丽欲哭无泪。更让她意想不到的是,三个月后,她再次收到法院传票,被通知作为被告参与另外4起与周晓董有关的借贷纠纷案。五个案子,周晓董共举债200余万元。
“本金加上利息,一共300余万,也不知道哪天还会收到法院传票,这么多钱,我这辈子也还不清啊!”作为一名银行中层干部,徐丽要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经济上并不宽裕,一想到以后要背负这一笔笔糊涂债,她无法接受。
一审判决后,徐丽走上维权之路,但之后二审、再审均认定,前夫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2016年8月,徐丽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为个人债务难度很大。因为很少有人会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更难以证明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承办此案的杭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王籽佳介绍说,“五个案子一共有三个债权人。债权人也认可徐丽对债务并不知情,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自从惹上官司,徐丽整个人都垮了,一直病退在家。
“之前我也办过很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子,但徐丽的经历还是对我触动很大,因为法院判决而负债,不仅她和儿子要受影响,她身边的亲人都在间接为她还债。”王籽佳说。
王籽佳对全案进行了细致审查。她发现,从借款合意上看,徐丽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家庭确实需要借款,完全可以通过银行借到利息更低的钱款,无需向第三人高息借债,因此徐丽并无举债之合意。从借款使用的角度看,借款时间发生在离婚前一年半至离婚前一个月。短短一年半时间,在家庭无任何大额支出的情况下,周晓董借债200余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将该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不合理。
2017年2月6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周晓董与张海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等5个案件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同年4月12日,浙江省检察院对周晓董与张海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1月3日,浙江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决,对本案依法改判,判决由周晓董个人承担涉案债务。
抗诉成功后,杭州市检察院对另外4笔未抗诉的债务并没有放弃,一直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在杭州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历时三个多月,徐丽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
这场长达三年的“被负债”马拉松,至此画上圆满的句号。徐丽终于可以放下心中大石,开始新的生活。
王籽佳说:“现在最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实也是提醒债权人以后在向外借款的时候,如果希望债务人夫妻共同偿还,最好让夫妻双方签字,这样大家的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文中除办案检察官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2018年1月18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了规定。
一、解释包括三个内容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字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里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八大类家庭消费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若举债用于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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