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中,大多未经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非法客运三轮车,在道路上乱穿行、乱停乱放、调头猛拐、闯灯越线、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
非法营运三轮车全部是私自加装车棚进行改型的,影响了驾驶人的视线,在拐弯、超车等过程中,私自加装车棚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和碰撞,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这些车辆重心较高,很容易侧翻,对乘客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且车辆其制动性能差,拐弯时容易导致刹车失灵,引发撞车、翻车等交通事故。
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没有保险,一旦发生死伤交通事故则无法理赔,他们自身根本无法承担起“巨额”的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乘车人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赔偿到位,受害人和乘车人只能“哑巴吃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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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1日14时10分许,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建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威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邵某某驾驶车辆逃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邵某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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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6日5时20分,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推行郑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沿五四路北侧机动车道逆向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五四路与向阳大街交叉口东侧时,与自南向北横过五四路的罗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罗某死亡。
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及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规定,和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规定。郑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规定。蒙某某和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蒙某某、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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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15时20 分许,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五四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党校门口西侧时,与沿五四路南侧道路由东向西步行的马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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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6日9时59分许,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路和平里公交站东侧时,与沿该路同向行驶满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满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逃逸。
陈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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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3日10时左右,尚某某驾驶爱玛牌电动三轮车,沿恒祥大街东风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马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自行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
经现场勘查,尚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尚某某负事故的全责,自行车驾驶人马某某、乘坐人刘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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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6日19时45分左右,张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盛路交叉口处时,不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西向东过道路的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苑某某受伤。
交通事故成因: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且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且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规定。及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规定,张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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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2日17时左右,白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乐凯大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保百购物家园南侧超车时,与同向史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史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史某某受伤。
白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白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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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9日10时20分左右,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向阳大街西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北基地东门前超越前车时,与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同车道同向行驶的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卢某某受伤。
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刘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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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1日8时左右,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利民街西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沿利民街西侧车道由北向南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苑某某受伤。
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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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16时40分左右,蒋某某驾驶装载超宽的电动三轮车沿盛兴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盛兴路与乐凯大街交叉口西200米处,与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
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和装载超宽货物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违法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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