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于“彩礼”、“嫁妆”尚未有定义。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然盛行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如果二人未结成婚或者离婚时,能否向对方主张自己给付的彩礼或者嫁妆呢?
首先,在登记结婚前女方亲属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对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关于彩礼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赠与不同,因为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往往目的性非常明确,即欲与对方结成婚姻,另一方收取彩礼的行为也表示,另一方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所以彩礼给付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即是说,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结婚,但是没有共同居住生活,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结婚且共同居住生活,但二人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女方同样也应当返还彩礼。
但如果男女双方由于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仅形成同居关系,若法院简单的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容易引发矛盾,所以法院一般会根据个案情况,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愿意补办登记,则不能简单判决返还彩礼。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构成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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