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驾驶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同向行驶,李某贴近超车,王某倒地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6.6万元。经鉴定,轿车车身表面与电动车车身表面未见相应碰擦痕迹,因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书认定,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涉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李某所驾驶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中王某的医疗费用应由谁赔偿,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无法查清王某受伤系由李某导致,应驳回王某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驾驶轿车贴近电动车超车,未注意安全距离,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王某应急处置不当,也存在一定过失。故王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按责任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根据过错来划分责任。
本案中,虽然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但李某驾驶轿车贴近电动车超车,未与电动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李某的违法驾驶行为突然引起王某产生恐惧心理,加上王某应急处置失误而摔伤,王某骑电动车摔倒的原因不以两车是否发生接触为必要条件,李某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同时,王某在遇到李某贴近超车,未及时制动减速,也存在处置不当的过失。
综上所述,李某驾驶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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