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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正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5-16 11:47:22

阅读量:24753


检察官以人民的名义提起公诉,他们被期望公正和公平地行使他们的权力。一如正义女神,一手执剑,一手提着天平。以天平去制衡利剑,以利剑去维护天平。

每一位检察官都在宣称自己在维护正义,在捍卫正义。我们的党和国家也都在宣扬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可是,正如加罗法洛所观察到的那样,当正义与人们的个人利益相冲突时,人们却很少使其行为与这种观念保持一致,他们有正义的观念却没有正义感。

唯有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中,在知行合一的情境下,正义的讨论才能突显出它的意义。

那检察官的正义是什么,遇到下列问题,正义的检察官又该作何选择呢?

  1. 发现简单地适用法条,严重违背公众的常识和良知,他应该一丝不苟的适这个法律条款吗,还是甘冒违法的风险

  2. 被上级要求对一名其确信无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他应该起诉吗,还是宁愿忤逆惹恼上级

  3. 发现其指控的被告人是无辜的,他应该掩饰错误、保全个人声誉吗,还是勇敢揭露、坦然担责

我以为,检察官的正义应该是这样的:

他应当坚守良知,不机械执法;坚持原则,不盲目服从;追求真相,不掩饰错误。

坚守良知,不机械执法

人和机器的最大差别,在于人有正义感


正义是主观价值的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对某事或某一行为的善或恶的评判。可是,正义并不因为它的主观性而减损它的价值。因为善恶本身是主观的存在。

孟德斯鸠极为赞成贝卡亚利的说辞,认为绝对不能承认司法人员的解释权,否则会让汹涌的歧视冲毁法治的堤坝。他说司法人员就像机器,这边输入事实,机器就得出法律适用的结论。

19世纪的孟德斯鸠无法实现机器裁判的愿望,可是在21世纪的今天,AI(智能机器人)却极有可能实现孟德斯鸠的理想。可是我们愿意接受没有人性、没有感情的机器作出的司法裁判吗?愿意接受机器的司法统治吗?让机器去剥夺我们的自由,让机器逮捕我们;让机器剥夺我们的财产,让机器把我们的财产没收;甚至让机器剥夺我们的生命,让机器把我们杀掉。

我们愿意吗?

如果不愿意,又是为什么呢?我们愿意接受自私的、不完美的同类辖治,为什么不愿意接受更精确、更科学的机器的统治呢?

人和机器的差别又在哪里呢?

人有正义感,而机器没有。

人有对事物善恶的基本判断,有对生活经验的起码把握,有对人情人性的大致感知。可这些,机器通通都没有。

法律条文和正义并不总是一回事

司法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科学、精确的结果,而在于获得正义。科学、精确有时候并不意味着善、是正义,反而可能是一种恶。

罗马法谚,法之极,恶之极。说的就是严格、机械的执行法条,有时候会造成极不正义的结果。汽枪大妈案、抗癌药代购案,都告诉我们,法律条文和正义并不总是一回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人而不是机器作为司法者。司法者的常识和人性,让形式、固化的法律条款留出空隙,使正义不至于窒息。

检察官守护的不应该是抽象、空洞的规范,而是一个个如你我一样微不足道,但是会流血、会哭泣、会跌倒的人。

坚持原则,不盲目服从

合法义务与服从义务的冲突


每一名检察官,都曾在庄严的国旗面前,站姿挺拔,郑重举起他的拳头,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宣誓维护公平正义。

这也不仅仅是一句誓言,人民还要求把它写进法律中(《检察官法》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检察官要遵守法律,也要服从上级,在他确信上级的命令是违法时,合法性义务与服从义务便不可避免地处于冲突之中。

违法还是抗命,这是一个问题?

检察史上的奉命、抗命案例


1.日本造船丑闻事件

二战后,日本造船业为获得政府支持向当时的执政党自由党总干事佐藤荣作行贿。东京地检署在调查中发现上述事实,欲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当时的检察总长佐藤藤佐向法务大臣犬养汇报此事。法务大臣指示“不得逮捕佐藤荣作”,检察总长遵命照办,造成该案的调查最后无疾而终。

2.上上级案

1994年,台中长亿集团杨天生家族让其子杨文欣当选省议会副主席,时任“总统”的李登辉对此不满,并授意司法部门高层,让台中检察长借故收押杨天生。检察长如实指示吴文忠检察官:“上上级打过电话了,你看着办吧。”不料,吴文忠不但不照办,反将此事公布给媒体,表示拒绝接受“上上级指示”,并称到底要不要收押,是我们检察官视案件的需要来决定的,不是“上级”或“上上级”来告诉我们的。

3.吴苏案

1988年,台湾“司法院”高官吴天惠与其律师身份的妻子苏冈沆瀣一气,苏冈出面接办案件,以其丈夫吴天惠能利用其职务地位向法官关说为由,收取当事人巨额费用,同时向司法官员行贿。新竹地检署检察官高新武掌握该案线索后,向检察长报告此事。但“法务部”、“司法院”却指示“不要让这些基层检察官胡来”。高新武检察官却“犯意坚决”,在检察长正式命令下达前,连夜带领侦查人员前往吴天惠家中,将吴天惠、苏冈夫妇拘捕,并先将两人带至派出所完成讯问。媒体随即对此事进行报导,司法界再也无法压下此案。但法务部仍指令高检察官交出本案侦办权,新竹地检署除检察长及一名主任检察官外全体反对“法务部”的命令,法务部只得勉强同意。后高检察官将该案诉至新竹法院,法院判决苏冈有罪,吴天惠无罪。四名新竹法院的法官和一名检察官、三名协助侦办此案的调查员辞职抗议。三个月后,高新武被迫辞职。

检察官要如何抉择


罗克辛说,检察官其职务,一如法官的职务,乃以法律价值为依据,即只以真实性及公正性为价值取向。虽然检察官只是“高级长官”的代理人,但是其对真实性及公正性的判断确为不可代替性,而必需由各主其事的个人,以良知个别决定之。因此不得对检察官施以强制,命其违反自己的信念行事。

既然我们需要司法人员的良知,就不应当将他们训练成只会服从命令的机器,就不应当用行政的指令强制性地泯灭他们的正义感,把有血有肉的人拘禁在僵硬的格子内,成为没有自我意志与判断的司法机器的一部。

《人民的名义》里面祁同伟说:“英雄?英雄在权力面前是拗不过的!英雄在权力面前是什么啊?工具!”那么,检察官呢,检察官在权力面前又是什么?

追求真相,不掩饰错误

不管在百度,还是微信的搜索端,我们输入关键词优秀检察官或者优秀公诉人时,里面的文章大多都会谈到“有罪判决率百分之百”。百分之百,乍一听,这是多么牛的成绩,这意味着没有输过一起官司。可是,如果我们了解有罪判决的稀罕,就会觉得这其实也没什么了不起。但是,如果这名检察官指控的案件被判决无罪呢?无罪意味着你的指控是错误的,你办了冤假错案,你冤枉了好人。一个办错案、冤枉人的检察官当的起优秀的名号吗?所以,这个无罪案件,就是米饭里的老鼠屎,那么令人不悦。对这名检察官而言,这是他职业生涯中的污点。所以,在检察官起诉后,随着庭审调查的深入,即使他发现起诉错误,也很难有勇气提出判决无罪的意见。

乔治·费希尔在研究美国辩诉交易史上发现,是辩诉交易避免了检察官败诉风险,将案件可能存在事实及法律错误掩藏在合法的辩诉协议之下,保全了检察官的声誉,而这是美国辩诉交易在实践中获得胜利的重要原因。

优秀、有罪率、胜诉,每一个名词背后都隐藏着作为司法参与者的检察官自身的利益,而这些会诱使检察官掩饰某些错误,阻止他追求真实。就象《被告人》中的检察官姜俊赫,为了自身前途,隐瞒真相,不惜起诉同事朴正宇求刑死刑,并一再阻止该冤案重审。

可是庆幸的是,我们还有一种力量,足以遏制检察官自私的黑暗力量,那就是正义感。正义的情感如此强烈,夸张到“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可是这种优雅等级的情感却只有个别人才能完全拥有它,当它与个人利益冲突时,人们很少使其行为与正义的观念保持一持(加罗法洛)。

“检察官无所谓输赢,他只提供事实。”兴许,只是一种远大的理想。所以,我们几乎不会看到这样的画面——检察官在起诉后,与辩护人一起向法院请求无罪判决……

结语

最后以母校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校长在毕业典礼上的所讲一段话作为结语,与诸位检察官共勉:

你们要坚守良知,守住定力,努力做对的事情,更要坚持做对的但做起来不容易的事情。该较真的事情必须较真,不要害怕圆滑的人说你不够成熟,不用在意“聪明”的人说你不够智慧。该敬畏的,始终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醒。不该做的,无论折腾人还是倒腾事,要随时克制变坏的冲动。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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