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时,都需要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劳动者的离职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还能否离职?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4日,蒋某入职某证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3月24日,蒋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然而,公司认为按照蒋某与公司签订的《关键岗位风险预防、安全维稳责任书》的规定,蒋某承诺在其负责的投资项目存续期内不提出离职,目前其负责的投资项目仍存续,因此不予批准蒋某离职。2015年5月开始,蒋某就不再出勤。公司停发了其工资,但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但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蒋某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应当为蒋某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性条件即可。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及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本案中,蒋某在2015年3月24日就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其劳动合同理应于2015年4月24日起就正式解除了。但公司一直未给蒋某办理离职手续,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提示
1、原则上,仅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用人单位应当同意解除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2、用人单位有权不批准劳动者离职的只有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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