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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用票据化解1.1亿不良 被判为"通谋虚伪"

发布时间:2021-03-03 16:00:01

阅读量:16722

导读:

最高法院这一判决以《票据法》第十条为基础,强调票据行为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基础关系,这将对金融圈早先流行的票据空转、票据清单交易或融资性贸易等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或抑制作用。

来源 |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近期,一起借票据贴现偿还逾期贷款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为“通谋虚伪”,引起资管圈关注。


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公开的(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中,认定当事人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其他三家公司的票据交易活动“名为票据转让,实为借贷”,构成《民法总则》第146条“通谋虚伪”行为,应以实际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表面合法的票据贴现、票据背书属于虚伪行为,应归于无效。


判决书显示,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借款人等事先通谋,以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来实现化解不良(归还逾期贷款),借新还旧,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票据活动为各参与方的通谋虚伪行为,贴现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具有追索权。双方应当按照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多位律师、银行资管人士表示,该案件是在金融纠纷中直接适用《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首个判例,对于以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来实现化解不良,具有警示作用。


表明金融审判将不仅看表面法律关系,更多以穿透性实质认定,这对抽屉合同、阴阳合同等行为有警示意义。


用票据化解不良的“算盘”

该案已持续数年之久,涉及多家公司。


包括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出票人、承兑人——江西省地方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有色金属公司”),江西正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正拓公司”),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罗某某;票据贴现申请人——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红鹭”)。


判决书显示,2012年底,正拓公司对民生银行有7000余万元的逾期贷款无法归还。


罗某某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工作人员提出,由有色金属公司向上海红鹭购买阴极铜,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再由红鹭公司持该票据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申请贴现,罗某某承诺会确保红鹭公司将所得贴现款用于归还正拓公司的逾期贷款。


2012年9月,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有色金属公司、正拓公司签订协议,进行商业汇票贴现,由罗某某与其妻陶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之后,有色金属公司向红鹭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罗某某等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签订《担保合同》,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向红鹭公司支付1.04亿元贴现款。


正拓公司所欠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的逾期贷款已用票据贴现款归还,其余贴现款亦被罗某某实际使用。


2013年6月,票据到期,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向有色金属公司账户扣收余款遭拒付。此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向出票人(承兑人)有色金属公司、贴现申请人红鹭公司多次催收,均遭拒。由此引发纠纷。


此后,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有色金属公司、罗某某犯骗取贷款罪。


法院认定为通谋虚伪行为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纠纷的性质是什么,属于票据还是借贷行为;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是否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红鹭公司应否对此笔贴现款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有色金属公司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应为借款关系,票据贴现只是双方商定的具体融资方式。本案票据活动是各方通谋虚伪行为,所涉民事行为无效。


原因在于,本案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参与方明知票据项下无真实交易关系,但出于不同真实目的,相互合谋实施了该票据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行为,所掩盖、隐藏的真实行为实际是借款。


根据2017年10月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确认,对本案通谋虚伪的票据活动所订立的《阴极铜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贴现宝合作协议》、《贴现申请书》、《担保合同》,均确认无效。


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持有的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应属有效票据;但该行明知出票人并不具有支付该票据项下款项能力的情况下,为其单笔授信了该票据票面金额的贴现额度,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北京初亭律所主任合伙人王飞鸿律师、合伙人王晓明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本案中,最高法否认了票据贴现、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而仅对借款人享有借贷债权。


这一变化,首先将影响该笔债权的利息、逾期罚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更重要的是,意味着银行丧失了票据追索权,不能向前手进行追索。


在本案中,票据出票人(即债务人)濒临破产,实际上已经不具有履行能力,而银行又不能向票据前手追索,因此银行此项债权恐难以实现。


特别是,最高法院这一判决以《票据法》第十条为基础,强调票据行为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基础关系,这将对金融圈早先流行的票据空转、票据清单交易或融资性贸易等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或抑制作用。


尽管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但其仍应以真实的基础关系为前提。


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衔接配合

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来说,该案的更大意义在于,最高法院对于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思路产生变化。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


“要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动、监督和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有银行资管人士表示,该判决表明法院将按照实质认定,而不一定是表面的法律关系。王晓明认为,最高法院以通谋虚伪表示制度认定“名为票据贴现,实为借贷”,这一点与正待落地的资管新规有异曲同工之效。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资管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王晓明认为,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在于“去伪存真”,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判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穿透式监管”与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目的基本相同,只不过是监管者和司法者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更加关注金融监管规定、政策,可能会更加频繁地参照适用监管规定,并以监管规定为标准来认定金融机构在纠纷案件中的过错大小和责任承担。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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