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新增规定
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法律分析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不恰当的法律必然生产不公正的案件。为了让司法始终向着公平正义而行,规则的制订尤其重要。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保护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但这个司法解释并非完美,如“举证责任”亟待破题,而“举证难”恰是造成无辜方司法失利的重要环节。
中国司法的发展,并不能一开始就完美无缺,只可能尽善尽美,查漏补缺,循序渐进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之所以能给人以希望、信赖,就在于司法实践者能及时发现问题、回应关切,让司法始终向着公平正义而行。
最高法对24条进行补充,毫无疑问是一剂司法的对症良药。但是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婚姻法并不是万能的,真正能杜绝“假离婚”“被负债”等等问题发生需要社会诚信建设,夫妻双方秉承真诚之心,不利用法律漏洞结一己之私,始终保持婚姻的纯洁性 才是达到公平、正义的最终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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