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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最大的风险(人财两空),小心!

发布时间:2017-04-19 14:42:31

阅读量:29785


导读:社会的发展、思想的开放,未婚男女同居已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成为了常态。所谓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有些男女同居甚至长达数年,如同夫妻。

同居是美好的,但结局却是多元化的,就跟看电视剧似的,你猜到了开头但没猜到结尾。同居中,有些最后修成正果转化成了婚姻、夫妻双双把家还;有些呢是和平分手,好聚好散,再见面还是朋友;但是还有一些却因同居关系的终结而产生纠纷,如仇人一般。

那么,同居产生纠纷后,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如何解除同居关系?等等问题都需要妥善解决,这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就为朋友们详细解读,学会这些可以有效保护自己。

一、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区分

我们需要对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做一区分。我国《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作为分界线,来区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被确定为事实婚姻,这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共同生活的未办理或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则属于一般的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从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关系,而全部转化为了同居关系。

二、同居的最大风险(财产分割)

1、同居财产的分割与婚姻财产的分割是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最大不同,对双方当事人影响较大。

婚姻关系的财产是“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而同居关系的财产是“个人所有为原则,共有为例外”。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依法认定为归个人所有之外,其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当均分。但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则是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只有属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才能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分割。

2、另外,同居双方之间没有特定的身份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而婚姻关系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相互之间有继承权。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同居期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陪你滚床单好多年,最后却落个人老色衰、人财两空”。

三、同居关系的解除

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从《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看,法院对同居关系的解除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对待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同居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非婚同居”。

第二种情形是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你已经有法律意义上的老婆或老公了,又在外面和别人过起了二人世界,这叫“婚外同居”。

对于“非婚同居”的解除,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告了也不理”的原则。由双方自由决定、直接分开即可,法律不干涉。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除,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告了就理”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不起诉到法院的,则法院不主动干涉,如果起诉到法院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予以解除。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同?因为婚外同居,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是法律所禁止的,需要法律进行干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管是“非婚同居”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双方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产生了纠纷,协商不了起诉到法院,这种情况法院也需要进行受理并解决。

同居有风险,入室需谨慎!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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