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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提醒:群成员群内违法,群主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2-15 11:30:01

阅读量:15781

联络朋友发微信,同一个圈子组个群,同一兴趣爱好再组个群,有事没事都在微信……不得不承认,微信群也是现代人社交生活的一部分了,谁的微信账号里没三五个群?那么,今天小编得给微信群主们提个醒了,如果您身为群主常常不在微信,不“尽责”,万一有人在群里做了违法的事了,您可能就因为“失职”同罪被处罚了。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依法规范。

《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非常案件#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此前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据谢某称,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经查,去年8月至10月,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黄色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指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专家点评


  “对于微信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什么情况下群主责任可减免?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因为他建立了这个群而产生的。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沟通时,就要对群里可能发生的违法信息传播有所预见。如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群主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四新说。


  “从法律上讲,这种分摊有不同的责任形式,不同的人是否违法也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群本身既有公共性也有私密性。微信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对于在这样一个空间里发生的事情,创建这个空间的人显然具有监管责任。群里的成员如果违法传播信息,其他的成员应相互监督,但是在群里面,其他成员和违法成员是平等关系,他们可以提建议,但是不能将违法成员踢出群。其他群成员的意见没有决定性影响,群主的意见才有决定性影响。”王四新说,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是挂钩的。当然,法律也给群主提供了减免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机会。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如果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那么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免。如果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管不了,群主可以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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