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30 10:21:36

阅读量:18873

  刘备、孙尚香于2007年11月29日在龙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二个小孩,男孩刘婵,女孩刘婷。刘备、孙尚香双方因性格和家庭等种种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12月19日到龙川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就相关事宜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后一儿一女的抚养权归男方。但自离婚之日起,孙尚香未收到刘备支付的抚养费;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出于对子女的考虑,双方共同财产:兴泰花园房产一套和小车一台及两个车位和存款若干,待刘婵、刘婷成年之后继承。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人民币100000元,作为女方离婚后生活费用。孙尚香认为,这条约定已经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备、孙尚香的共同财产有哪些;二是一对儿女刘婵、刘婷成年前,由男方直接抚养,男方对这些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是女方放弃这些财产,由男方一次性折价补偿人民币100000元给女方。故孙尚香认为,既然刘备已收到孙尚香一次性支付的折价补偿款100000元,就放弃了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据此,孙尚香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一、刘备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合计人民币238333元(按月各付抚养费1000元,计算至小孩年满18岁时止);

  二、坐落在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兴泰花园5座801房和两个车位、粤Y11A48速腾牌小型轿车、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归孙尚香个人所有(预估财产价值合计为600000元)。以上合计838333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备承担。

  因刘备提起反诉,孙尚香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

  一、刘备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协助孙尚香完成对涉案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刘婵、刘婷名下的相关手续;

  二、在婚生儿女刘婵、刘婷成年之前,夫妻共有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由孙尚香单方享有,刘备不享有该权利;

  三、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涉案《离婚协议书》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则请求法院判令坐落在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兴泰花园5座801房和两个车位、粤Y11A48速腾牌小型轿车、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归孙尚香所有(预估财产价值合计为60万);

  四、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涉案《离婚协议书》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则请求法院判令刘备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合计人民币238333元(按月各付抚养费1000元,计算至小孩年满18岁时止);

  五、本案诉讼费用刘备负担。

  原审刘备刘某某口头辩称及反诉称:孙尚香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因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刘备协助孙尚香完成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变更到小孩名下的事实,刘备也在本案中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孙尚香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收益和所有权还是夫妻双方共有;孙尚香的第三个诉讼请求,因为刘备结婚以来大部分时间在家带小孩,没有收入,刘备在外工作有收入,而且收入水平比较高,涉案房产应归刘备所有;孙尚香的第四个诉讼请求,孙尚香要求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超出刘备的经济承受能力,现在婚生女儿刘婷由刘备抚养,且刘婷的抚养年限长于刘婵,所以孙尚香应支付刘婷的抚养费;因过错方是孙尚香,所以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孙尚香承担。刘备反诉状中的反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变更。

  刘备的反诉请求是:

  一、判决撤销反诉孙尚香与反诉刘备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内容;

  二、判决婚生女儿刘婷(2012年2月10日出生)由反诉孙尚香抚养,反诉刘备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婚生女儿刘婵由反诉刘备抚养;

  三、判决位于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兴泰花园5栋801号房的房产及停车位归反诉孙尚香所有,反诉刘备协助将该房产过户登记给反诉孙尚香。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孙尚香廖某某与刘备刘某某于2007年11月29日在龙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二个小孩,男孩刘婵,女孩刘婷。刘备、孙尚香双方因性格和家庭等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12月19日到龙川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廖某某与刘某某自愿离婚。二、婚后的一儿一女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探视二次。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女方探视儿女,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女儿抚养权,成年后子女有权选择跟父母任何一方生活。三、出于对子女的考虑,双方共有财产:兴泰花园房产一套和小车一台及两个车位和存款若干,待刘婵、刘婷成年之后继承。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人民币100000元,作为女方离婚后生活费用。如男女各方与他人再婚,所生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继承本条所列房产和车位。

  刘备、孙尚香离婚后,婚生小孩随孙尚香生活。因孙尚香未告知刘备将二个小孩带到佛山市过2015年春节,双方产生意见。春节后,刘备将婚生女孩刘婷带在身边,并供其上幼儿园至今。孙尚香已向刘备支付人民币100000元。

  另查,刘备、孙尚香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下:坐落在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兴泰花园5座801房房屋一套、车位二个(车位编号为兴泰花园自编号013号和62号车位)、粤Y11A48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诉讼过程中,刘备、孙尚香就上述财产的价值分别进行了估价。孙尚香的估价结果为:兴泰花园5座801房420000元、013号车位50000元、62号车位50000元、粤Y11A48速腾牌小型轿车70000元、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10000元。刘备的估价结果为:兴泰花园5座801房439250元、013号车位43000元、62号车位45000元、粤Y11A48速腾牌小型轿车100000元、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60000元。经刘备对比双方估价结果,刘备表示上述财产的价值可定为:兴泰花园5座801房420000元、013号车位43000元、62号车位45000元、粤Y11A48速腾牌小型轿车70000元、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60000元,总价值为638000元。刘备要求由刘备、孙尚香各半分割上述财产,并要求分得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刘备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坐落在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兴泰花园5座801房房产进行了查封。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粤Y82C53小型普通客车登记信息表、粤Y11A48小型轿车登记信息表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孙尚香廖某某与刘备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该《离婚协议书》没有对刘备、孙尚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孙尚香变更后的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备要求由刘备、孙尚香均分离婚时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刘备、孙尚香对双方共同财产的估价结果,双方可按共同财产总价值为638000元进行分割。刘备反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第三条协议内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刘备反诉请求变更女儿刘婷抚养权的问题,由于刘婷出生至今几乎都随刘备生活,刘备对其较为了解,双方已建立较好的母女关系,刘婷由刘备抚养,有利于刘婷健康成长,因此,刘备的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刘备请求刘婷抚养费由其负担,刘婵的抚养费由孙尚香负担,并无不当,应予采纳。孙尚香主张二个小孩仍应由其抚养,并主张由刘备一次性支付二个小孩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廖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后,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⑴婚生儿子刘婵和女儿刘婷由上诉人廖某某抚养。被上诉人刘某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38333元(按月各付抚养费1000元);⑵被上诉人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协助上诉人完成对涉案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婚生儿女名下的相关手续;⑶在婚生儿女成年前,夫妻共有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孙尚香单方享有,刘备不享有该权利。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有: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1.一审判决完全脱离《离婚协议书》内容进行判决,不符合离婚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一审判决明显有失公允。婚生女儿刘婷的抚养权应归上诉人廖某某。⑴一审法院认定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抚养权变更的情形。⑵婚生女儿并不是一直仅与被上诉人单方生活,一审判决对这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没有事实依据的。婚生女儿刘婷一岁前,的确是随被上诉人生活多点,但是女儿一岁多以后,被上诉人就将女儿给上诉人母亲携带。在一审庭审时,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询问双方关于女儿出生至今由谁携带长大的问题,那一审法院认定女儿由被上诉人携带长大的观点是缺乏事实依据。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2014年12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婚生女儿于2010年2月10日出生,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之日女儿已经4岁10个月。可以看出:在签订《离婚协议》前,被上诉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女孩子可能与妈妈更亲点,那么女儿可能由被上诉人抚养更好,但是,签订《离婚协议》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对婚生儿女的抚养权问题作出充分考虑和协商后一致认为由上诉人廖某某直接抚养婚生女儿刘婷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被上诉人放弃了婚生儿女的抚养权。⑷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辩称(在庭审笔录有记载):被上诉人的经济条件不好,收入低下,每月收入不稳定。可见,被上诉人的经济情况根本不符合直接抚养小孩的条件,一审判决居然认定被上诉人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完全脱离事实,用自我主观意识判案。⑸一审判决故意避开重点,只记载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信息。如判决书第5页第5行,关于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私自带小孩到佛山过春节。但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手机载体予以核实时,发现被上诉人手机里有被上诉人与女儿在春节前后聊天记录,女儿问被上诉人:“女儿的衣服好看不”可见,上诉人根本没有阻挠女儿与被上诉人联系(女儿是用上诉人的手机与被上诉人联系的)。春节后,被上诉人无理抢走了女儿,一审法院居然还认定:被上诉人一直带女儿并供其上学,有利于女儿的健康发展。这是一审法院主观臆断,被上诉人抢走女儿,导致上诉人无法联系女儿,失去抚养权。上诉人去公安机关报警,警察说这是民事案件,他们不立案。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一审法院还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上诉人的权益。⑹被上诉人抢走女儿,她的真实意思不是真正想直接抚养女儿,只是为了诉讼准备,博取同情,改变财产分割情况。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向法院提交被上诉人毒打婚生儿子照片和报案回执(被上诉人组织亲属用石头砸坏粤Y82C53车辆、用矿泉水瓶盛尿液泼到上诉人母亲等人、损坏上诉人妹妹手机等,被上诉人等人被龙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证明被上诉人有虐待小孩的行为和其行为极端不道德不文明,不能给小孩树立好榜样,严重影响小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离婚协议书》已有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生儿女,这是对未成年人的赠与,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具有撤销性。法院不可任意改变协议双方离婚时真实的意思表示。⑴这是一起基于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是简单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同时,这也是基于抚养关系产生的财产补偿关系,而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关系。法院如此草率从事,显然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更有悖于公平正义。

  ⑵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财产约定的情形,非胁迫或欺诈情形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是无权撤销或变更其内容的。⑶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因此,可以看出,离婚协议在处理财产方面,很多都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考量而作出的决定。比如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父母,对于婚生儿女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如今二人由于感情纠纷而离婚,那么对于婚生儿女今后的抚养问题当然得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双方约定婚生儿女二人随父亲廖某某生活,那么作为廖某某当然要在财产方面付出更多,双方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婚生儿女,这本身就是为了婚生儿女今后的抚养所做出的决定,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

  3.一审法院完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中,根本不显示(不敢显示)对原审刘备、孙尚香提交证据的三性作出认定,一审判决书是一份不合格的判决书。

  二、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理由有四:

  1.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诉人根本不知道并且没有收到一审法院出具的书面裁定书或口头裁定。2.关于双方对财产自我估价的结果,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没有通过质证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居然偷偷地将上诉人提交自我估价的证据转交给被上诉人参考,但是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被上诉人是否已提交自我估价的证据。这样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3.关于双方自我估价金额不一致时,应当启动鉴定程序。但一审法院居然还采纳被上诉人自我估价的结果。

  4.退一步来说,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处分的,那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选择。为什么一审法院偏偏只将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判给被上诉人,又将余下的全判给上诉人?一审判决财产的归属问题,仅代表被上诉人单方选择,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对自己财产选择权。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说根本没有适用法律,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可是判决结果完全是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相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刘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已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对双方共同财产并未分割,一审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

  1、2014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共有财产待婚生子女刘婵、刘婷成年后继承。此条只是原双方之间对共同财产的约定遗嘱,本意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或者一方死后只能由刘婵、刘婷继承,上诉人离婚后再生子女以及上诉人父母对此均没有继承权。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上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分割。

  也正因为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作出分割,引发了诸多矛盾。上诉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就擅自将房屋门锁换掉,导致被上诉人无法使用房屋,由此引发了两家人的争吵和冲突,导致公安民警介入调停。所以,为了避免更多冲突,被上诉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兴泰花园房产一套和小车一台以及两个车位和存款若干,由刘婵、刘婷继承,男女各方与他人再婚,所生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继承争议房产和车位的约定依然有效,分割后也不影响房产车位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百年后由刘婵、刘婷继承的权利,所以分割财产并不会影响到孩子的实质权利。

  3、一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作出的方案都是有利于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确认房产价值420000元,被上诉人确认房产价值439250元,但是为了避免评估鉴定要支付的费用更多,损失更大,被上诉人做出让步同意房产估价按照上诉人的意见,最终一审判决房产上诉人所有。而两个车位上诉人估价是分别为50000元,被上诉人估价是43000元和45000元,粤Y11A48速腾牌小型轿车上诉人估价70000元,被上诉人估价100000元,最终一审法院也采纳了较低的价格,而这些财产都是分配给了上诉人,无形中被上诉人所分的现金就会较少。而分配被上诉人的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诉人只估价10000元,被上诉人估价60000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该车分配给被上诉人所有,所以被上诉人支付的相应的现金价值变高了。再者,被上诉人在离婚前拿的100000元现金,本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纳入共同财产中一并分配。

  4、离婚协议中,上诉人故意隐瞒拥有两部车辆的事实,只写明一部车辆,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因为也是存在上诉人的名下,被上诉人并不清楚数额,但是从离婚协议中上诉人支付100000元给被上诉人作生活费仍有存款若干可供两个孩子继承的表述看,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肯定不止100000元,但是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存款这部分财产提供出来共同分割。故上诉人是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该少分财产。但一审判决其实已是多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给上诉人。

  二、婚生女儿刘婷归被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一审判决女儿归人被上诉人抚养是正确的。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子女归男方抚养,主要是出于不要分开两个孩子阻碍兄妹情分的考虑。但是由于上诉人恶意将两个小孩带走并不允许被上诉人探视,其已经违反了《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另因上诉人已经另组家庭,女儿刘婷也不愿意再跟随其一起生活,目前女儿刘婷是跟随被上诉人在老隆生活上学,基于女儿从小就由被上诉人照顾抚养,上诉人长期在外工作很少与女儿一起生活,婚生女儿被上诉人归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一审法院判决儿子由上诉人抚养、女儿由被上诉人抚养是正确的。

  婚生女儿的出生日期为2010年2月10日,而婚生儿子的出生日期为2003年5月24日,显然,女儿的抚养年限要高于儿子的抚养年限。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判决上诉人承担抚养费,被上诉人也不再计较。

  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上诉理由故意弯曲事实。

  2015年春节,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商量就把两个孩子都带到佛山过年,导致被上诉人在老隆一个人孤零零的过年。更为过分的是.被上诉人明知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却为了一个人霸占全部财产,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换了门锁,不让被上诉人使用,导致被上诉人无家可归,无处落脚。这才引起双方争吵,上诉人是想要独吞夫妻共同财产,剥夺被上诉人与子女的抚养权利,并不存在抢孩子为诉讼作准备。另双方对房产和车辆、车位的估价都是对比购买价格和市场价格作出的,原审判决并不存在偏袒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廖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的《离婚协议书》有没有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原审判决对原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否正确;2、被上诉人反诉变更女儿刘婷的抚养权,原审判决予以支持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律程序。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作以下评判:

  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协议书》有没有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原审判决对原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否正确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被上诉人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协助上诉人完成对涉案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刘婵、刘婷名下的相关手续;2、在婚生儿女刘婵、刘婷成年之前,夫妻共有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由上诉人单方享有,被上诉人不享有该权利;3、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涉案《离婚协议书》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则请求法院判令坐落在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兴泰花园5座801房和两个车位、粤Y11A48速腾牌小型轿车、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归上诉人所有(预估财产价值合计为60万);4、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涉案《离婚协议书》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则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合计人民币238333元(按月各付抚养费1000元,计算至小孩年满18岁时止);5、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负担。从上述上诉人在一审因被上诉人提起反诉后变更的诉讼请求及一审的审理情况来分析,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认可涉案《离婚协议书》没有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且在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是同意对原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首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对原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约定由子女刘婵、刘婷成年之后继承,并没有约定由子女刘婵、刘婷所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待定状态,并没有发生转移。其次,该约定不符合实际和法律规定,混淆了法律规定的继承和赠与概念,缺乏对争议财产的可操控性,且实际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子女刘婵、刘婷名下的条件也不成熟,又未对财产转移前怎样管理财产及对财产的收益作出约定,另《离婚协议书》也没有提到子女抚养费问题。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书》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协助其完成对涉案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婚生儿女名下的相关手续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对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审判决是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分别进行的估价,并对各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估价作了平衡考虑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分割符合实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在财产的分割上偏袒被上诉人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

  二、关于被上诉人反诉变更女儿刘婷的抚养权,原审判决予以支持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后一儿一女的抚养权归男方。但由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子女的看护及子女抚养费负担等未有明确的约定,从而引发本案纠纷。上诉人因此提起诉讼,而本案的本诉是婚姻家庭纠纷,根据人民法院案由的规定,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是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负担等问题的处理。因此,被上诉人在本案提出反诉,要求变更女儿刘婷的抚养权,实质上是请求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原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予以支持并判决变更女儿刘婷的抚养权给被上诉人正确,并不违反法律程序,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与刘备(反诉孙尚香)刘某某婚生女孩刘婷(2010年2月10日出生)变更由刘备(反诉孙尚香)刘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刘备(反诉孙尚香)刘某某负担。婚生男孩刘婵(2003年5月24日出生)仍由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负担。

  二、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与刘备(反诉孙尚香)刘某某共同财产:粤Y82C5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归刘备(反诉孙尚香)刘某某所有;粤Y11A48速腾牌小型轿车及坐落在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兴泰花园5座801房房屋归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所有;车位二个(车位编号为兴泰花园自编号013号和62号车位)由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使用。

  三、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备(反诉孙尚香)刘某某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259000元。扣除离婚时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已支付刘备(反诉孙尚香)刘某某100000元,仍需支付159000元。

  四、驳回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刘备(反诉孙尚香)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孙尚香(反诉刘备)廖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545元,由刘备(反诉孙尚香)刘某某负担。

来自:仟律网

2807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小额财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小额财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   第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

时间:2022-06-09 10:48

765次阅读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有效期是多少年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有效期是多少年?

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永久有效。经过公证的东西证明其是合法有效的,一个有效的东西并不会有有效期的限制,只要有效就一直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签订的。...

时间:2022-06-09 10:43

1067次阅读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律师解答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与第一次写法一样,只是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区别:1、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3、证据以及来源。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写...

时间:2022-06-09 10:42

623次阅读

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

时间:2022-06-09 10:41

1163次阅读

离婚男方赔偿怎么处理

离婚男方赔偿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离婚男方赔偿的,女方应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然后法院作出离婚以及赔偿判决书,男方按照判决书进行赔偿。如果不起诉的,那么一般是不会得到赔偿的,因为协议离婚对于赔偿没有约束力。...

时间:2022-06-09 10:39

460次阅读

广西翔海律师事务所

广西翔海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等方面…

咨询我

热门推荐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法官这样说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常见婚姻家庭18问题详细解析(含《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新规)最高法院案例:同居期间各方工资奖金等收入,原则上不算双方共有财产夫妻离婚,作为“嫁妆”的奥迪车和100万汇款归谁?法院这样判即使存在婚外情,卖给情人的房子也不一定是恶意串通最高法: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时如何裁定属于配偶的个人债务!天价彩礼让众多农村男子成光棍,部分地区已限定彩礼数,你怎么看合法收养手续如何办理?假出生证明上户如何处罚?出生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明确:出轨要负法律责任!附:小三法律风险告知书!我国能施行一妻多夫制吗?印度一部落一妻多夫,女性有苦难言男子邀请多人与妻子、前妻集体淫乱,累计数十次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婚前可查询家暴记录,网友说: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两个儿子非亲生,妻子跑路,男子被骗多年欲哭无泪!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0法院版:​打“抚养费”官司诉讼指南民法典表决通过,来看看婚姻家事有哪些规定?​18条必知民法典婚姻家事新规《民法典》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几点思考婚姻家事|女孩儿欲继承继父遗产,却遭姑姑、伯伯们一致反对,原来......婚姻法新规:想要离婚这2种情况必须清楚婚姻家事小知识,诉讼如何确定管辖?国家出手治理!还没结婚的恭喜了!父母有权处置未成年孩子的房产吗?​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吗?专业普法:​民法典关于房、快递、婚姻及继承等生活50问老公喜欢嫖娼,老婆起诉离婚,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共同财产?“非法同居”已被替代,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呢?案例: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未登记,二人之间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最新收养法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