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原因
学位证书,又称学位证,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获得学位意味着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的学术称号要求,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成绩达到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授与并得到国家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
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一、原告杨宝玺系被告天津市服装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服装技校)91级学生。杨宝玺1994年毕业时,被告未向其颁发毕业证。2004年12月13日,杨宝玺以服装技校(原天津市服装技工学校)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诉称:我于1991年报考服装技校,1994年毕业后服装技校始终未颁发毕业证书。后虽多次催问,但对方一味要求原告等待,以致本人多年来因无学历无数次求职失败,2000年因经济困难步入歧途。2004年刑满释放后再次要求服装技校发还毕业证时,对方于同年6月2日出具一份“毕业证明”。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发放毕业证义务。
胜诉原因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被告服装技校作为从事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1990年5月4日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的规定,向在学校接受教育且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现服装公司以原告杨宝玺的毕业证书已交上级主管单位为由,不向杨宝玺颁发毕业证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杨宝玺依法应享有的受教育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纺织集团在服装技校1994年未向杨宝玺颁发毕业证书时,虽然不是服装技校的主管单位,但在2002年2月原隶属于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服装技校划转回归其管理后,作为服装技校主管单位应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清查服装技校的遗留问题,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由于纺织集团疏于管理,导致本案争议纠纷长期未得到解决,最终形成诉讼。为此,纺织集团应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纺织集团应积极通过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下属的服装技校办理毕业证书,以切实维护杨宝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经验总结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教育机构没有直接向其准予毕业的受教育者发放毕业证书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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