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常常发生争议,因为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决定着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你真的了解这些吗?
什么是“第三者”?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区别:
“车上人员”是指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仍然处于车辆之上的人员。关键要看此人在从事故发生时开始至事故结束时终止的这一特定时间内是否身处车辆之上,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界定受害人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关键要看事故发生后该人是否在车上,而不能以事故发生前的静止状态来界定。
在审判实践中,界定“本车人员”以及“第三者”的范围,这些情况,保险也得赔偿:
一、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不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
“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被保险人除了投保人还包括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
二、驾驶人下车后,不一定被认定为“第三人”。
对于驾驶人下车休息时或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自己的过失驾驶操作行为(未熄火、未拉手刹或者车辆超载等)碾压受伤或致死以及因驾驶人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形,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均无法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特定情况下,乘客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1.对于因驾驶人过失致乘客从车上摔下受伤;
2.乘客下车休息时或下车帮助指挥引导车辆行驶时,被驾驶员的过失驾驶操作行为致伤;
3.因车辆撞击乘客被甩出车外被本车二次碾压受伤等情形。
乘客并非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乘客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在商业三者险中,仅有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情况下,该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位于保险车辆之外才发生与第三者的转化,可以获得商业三者险的赔偿。
而其他包括驾驶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在内的人员均无法转化为“第三者”无法获得商业三者险的赔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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