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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为何中国没有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7-03-27 10:08:33

阅读量:41950

前言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露下体……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情急之下,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作为一位专办刑案的律师,笔者深知:在中国,只有正当逃跑,从来就没有“正当防卫”。

 

正如某些公安机关的宣传:千万不要打架,打输要住院,打赢要坐牢。这里的打架并非仅指打架斗殴,也包括普通人所理解的“正当防卫”。



案例一

2016年2月前后,赖某某、张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之前被告人张某某告发他们犯罪一事产生了矛盾。2016年4月3日零时许,赖某某、张某等人一起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东亚万年青娱乐城KTV找被告人张某某讨说法。当双方在该KTV301包厢门口相遇时,张某上前打了被告人张某某一巴掌,双方随即进入包厢,赖某某、张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围殴,后被告人张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向被害人赖某某的腹部捅去,致使其右上腹部裂创,创深至腹腔致升结肠上段破裂,裂口长约1.5CM,升结肠上段破裂后肠内黄色糊状便流入腹腔致急性腹膜炎、腹腔少量积气、腹腔积血。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被告人王军之子王某博(男,28岁)与张某(女,34岁)因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28日18时许,张某持大砍刀和宋某(被害人,女,35岁)来到开原市某小区0号楼别墅王军家门前,在楼下和二楼的王军儿子王某博及王军妻子付某兰发生争吵,张某持大砍刀将王军家别墅的铜门砍坏,付某兰将情况电话告知在外吃饭的王军,王军与一起就餐的被告人李建波、靳海涛等人开车回到自家楼下,对持刀正在楼下叫骂的张某及宋某进行制止并往下抢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军、李建波、靳海涛将宋某面部打伤。公安机关得到付桂兰报案后到达现场处理,当日王军到派出所接受了询问。后经法医鉴定,宋某右眼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并眼球后退2㎜以上,其右眶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最终,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三

2015年8月19日23时许,在沧县某村,李某喝酒后到被告人李长江家中,将李长江家玻璃、篱笆门损坏,李长江到场后制止李某,继而与李某发生打斗。打斗中,李长江将李某头面部打伤,致其前额及眉弓处创口长度累计18.6cm,头顶部创口长度累计12.7cm,头顶部创口长度累计12.7cm,额骨及左眶内侧骨折。经鉴定,李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最终,被告人李长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案例四

2016年9月24日15时许,在贞丰县纳尧村纳盘组,被告人岑廷福与韦某、廖某金、罗某在岑廷福家门口的入户公路上修小支路,被害人余某2酒后路过该处时,余某2与廖某金谈话过程中,同岑廷福发生口角,余某2上前用左手卡住岑廷福的脖子,将岑廷福推倒在地并压在其身上,岑廷福用手将余某2推开后站起在路上。岑廷福翻身起来时用手拐到余某2,余某2就被拐倒在地上,头部靠在一块石头上,造成余某2头部受伤。岑廷福便电话报警到贞丰县公安局,后经急救中心人员诊断,余某2已经死亡。经贞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余某2的死亡原因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机能障碍死亡,其颅脑损伤符合减速运动(如摔趺)所致损伤特征。最终,被告人岑廷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五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何亮亮的妹妹何某2与被害人之子崔某3协议离婚。同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崔某1、王某2夫妇来到何某2娘家——何亮亮的家,就孩子婚姻纠纷一事与何亮亮的母亲白珍娥发生争吵,被告人何亮亮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在现场进行调解并告知双方如有民事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110民警离去后,在被告人何亮亮家大门外,被害人崔某1、王某2同白珍娥再次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崔某1从何亮亮家旁边的柴堆上拿了根木棍,何亮亮看见后从自家大门后取来顶门棍前来制止,随即加入打斗,在此过程中崔某1的头部、腿部及王某2的头部被击中,致王、崔二人先后倒地。之后,被告人何亮亮拨打曾出警的派出所民警许超的手机(188××××3726)报警,并在原地等候。经120急救,王某2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急性循环呼吸衰竭不治身亡,崔某1以急性闭合颅脑损伤、左腓骨小头骨折、左外踝骨折等症在旬邑县医院住院治疗。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2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崔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最终,被告人何亮亮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作案工具木棍一根被予以没收。


中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1.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美国要求

相比之下,美国对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显得更为宽松:


第一,从正当防卫的覆盖范围看,美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性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一般将防卫行为分为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住宅和财产及执法防卫四种。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正当防卫的对象一般仅限于极度严重的暴力犯罪,并且所谓的防卫更多的是一种逃避(伤害)而非反抗斗争(可以逃跑,但不能动手,但凡动手,都会被视为防卫过度)。

 

第二,从主客观层面比较,我国刑法理论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即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 ,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例如恐慌之下导致认知出现偏差),也不成立正当防卫。而美国刑法中的标准是“合理地相信”。 “合理地相信”属于主观范畴。即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当时在主观上认为自己或他人的人身面临不法侵害的,即便客观上不真实地存在不法侵害,也被认为具备成立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在美国的判例法和制定法中都有所体现,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行为人相信对他人或向该他人所为之威力之行使,系对该他人在现场行使之不法的威力即时所必须时———即阻却其违法性”。因此,即使在发生合理的认识错误的场合,被告人仍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

 

第三,从正当防卫的持续时间分析,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不法侵害进行时才可以进行防卫,不能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即便客观上虽然有侵害的征兆),也不能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使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潜在威胁)。美国对防卫的时间要求是只能对迫近的损害进行防卫。而美国刑法一般认为,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侵害即将开始至侵害的结束 ,但是对于侵害的开始时间和侵害的结束时间没有严格的标准。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当侵害人在召集他人来侵害的时候,防卫人就可以进行人身防卫。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美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对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时间采用灵活办法,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作出对被害人有利的处理。与我国相比,美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是比较宽的,其防卫开始的时间可以提前到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之前(特别是对侵犯人身的行为进行的自卫) ,而且很多情况下,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之后,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甚至防卫的时间可以持续到获得有权机关的帮助之前。

 

第四,从正当防卫的限定程度看,我国刑法理论笼统地规定了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我国司法实践则把一切暴力、武力反抗手段视为防卫过当。在美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按照暴力的程度把暴力分为两类即致命暴力和非致命暴力。如果侵害的暴力属于致命性暴力,即能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暴力,那么防卫暴力也可以是致命性的 ;如果侵害的暴力属于非致命性的暴力,那么防卫的暴力也应当是非致命性的。不过,根据美国的判例和制定法,在对侵害暴力的程度发生合理的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被告人对其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暴力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辩护。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相比起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美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要求显得更为宽松、符合实际。另外,美国刑法允许使用一些机械装置来进行预先防卫,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一致认为, 预先安装防范性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应流于形式,理应达到该有的法律效果,笔者也期待中国的“正当防卫”能够真正早日到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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