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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考正式改为“法考”!

发布时间:2020-11-13 09:30:01

阅读量:21259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是最后一次司法考试,从2018年开始,将改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按现行规定,哪些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法考”?

一、以前,下列人员从事相应职业时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一)法官;

(二)检察官;

(三)律师;

(四)公证员。

二、现在,下列人员从事相应职业时必须参加“法考”:

(一)法官;

(二)检察官;

(三)律师;

(四)公证员;

(五)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

(六)法律顾问;

(七)仲裁员(法律类)

2018年起不仅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且明确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由原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4类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等9类。

但是,以前已经在岗的从事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等人员,已经胜任工作,则不再需要参加考试。

2非法本的人员能参加“法考”吗?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目前还没有出台,所以对于非法本人员能不能参加“法考”还没有确切的答案。

在2017年6月5日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说,他们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会考虑到法律职业队伍应有的特性和需求,会考虑到目前法学教育供给的能力是不是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也会兼顾后来才想从事这个职业的这种情况。如果想要知道确切的结果,等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出台的时候,大家一定会更清晰、更清楚。

3具体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编 | 杨古月

来源 |中国人大网、法律快车

来自:仟律网

1992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2018年,司考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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