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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你的美】妇女维权常见法律问题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17-03-07 08:52:22

阅读量: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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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特举办“守护你的美”法律宣传活动,希望引导广大妇女依靠法律合理表达诉求,推动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的全面提升。


十条妇女维权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一、政治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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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教育权益

2.《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2)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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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3.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是否有效?

答:无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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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法》关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答: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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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辞退女职工?

答: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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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女职工怎样办?

答:用人单位如违法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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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育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答: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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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8、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怎样维权?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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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权益

9、在婚姻关系中,哪些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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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答: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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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店法律援助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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