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很明显只规定了探望子女是父或母的权利,并未规定探望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因此子女要求父或母对其进行探望,在道德上、情理上应予支持,但是在法律上不应强制,也无法强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很明显只规定了探望子女是父或母的权利,并未规定探望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因此子女要求父或母对其进行探望,在道德上、情理上应予支持,但是在法律上不应强制,也无法强制。
徐女与陈男系原夫妻关系,于2012年10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陈小由陈男抚养,徐女支付抚养费,可随时探望陈小。自双方离婚一年多的时间里,徐女很少探望陈小,亦未支付抚养费。陈小遂诉至法院,要求徐女每月不少于四天的的探望,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本案焦点】 探望子女是否是父亲或母亲的法定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其父或母定期探望。 具体分析 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日常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很明显只规定了探望子女是父或母的权利,并未规定探望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因此子女要求父或母对其进行探望,在道德上、情理上应予支持,但是在法律上不应强制。故本案中陈小要求徐女每月不少于四天的探望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徐女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月给付陈小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陈小年满18周岁止;驳回陈小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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