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父把儿子告上法庭,究竟为了啥?
案情介绍
王老汉今年已有84岁高龄。1991年,王老汉从老家来到宜兴,一直靠捡拾破烂赚钱,和其姐姐一家相互扶持生活。而其唯一的儿子王某则因为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和一些其他生活矛盾,父子俩缺乏交流、互不关心,关系十分紧张。不久前,王某通过诉讼获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为了彻底占有房屋,对独自居住在屋内的王老汉实施断水、断电、锁门。而王老汉年老体弱,又因为意外摔伤住院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只能将儿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养老的责任。
审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老汉已年老体弱,经济困难,王某作为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支付相应的赡养费。根据王某自身家庭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其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并承担王老汉摔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另外,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将房屋提供给王老汉居住,并立即停止妨碍行为。
裁判说理
法庭上,王某表示自己与父亲感情淡薄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自己家庭条件也确实存在困难,难以承担赡养的种种费用。王某已经结婚,家中仅靠自己一人打工挣钱,且儿子患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而王老汉多年拾荒所得都交给了王老汉的姐姐保管,没有给儿子任何帮助。由此,王某固执地认为,王老汉应该由其姐姐赡养并承担医疗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主要体现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因此,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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