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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所属分类:行政法

发布时间:2020-11-27

阅读量:11267

下载量:76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办
(2001年12月)

我省在实施省、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已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清理、精简了一批审批事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最近,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

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及我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环节减少、审批程序严密、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为依据,对新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合理原则。行政审批的设定、保留和取消,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凡是通过市场机制或者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应坚决放开,不再审批。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审批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审批对象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步骤

(一)清理标准、范围和依据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目前,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但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应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

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其他等五类,在省、市政府公布的《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方案》的基础上,对全省政府机构目前仍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这次清理,要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突出抓好省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才可以予以保留。根据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要及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建议。省政府部门文件和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无效。

(二)实施步骤

省级政府机构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仍以部门为主,并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认真回顾和分析前一阶段工作的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要根据省政府印发的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两批清理方案,检查本部门在清理方案中已减少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在确保清理方案落实到位的同时,还要全面清理相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对应的有关文件要及时清理废止,防止出现反复和变相保留。

2、对照国务院及其部门公布的清理项目,各部门要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填报有关统计表、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这项工作拟在2002年1月底前完成。

3、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有关统计表、登记表中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商。对协商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这项工作拟在2002年2月至3月完成。

4、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拟定有关规定,报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最终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除国家明确不能公开的外,由省政府以决定的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拟在2002年4月完成。

5、制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具体措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条件,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审批方式的不断创新。要制定并公布实施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实行审监分离,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这项工作拟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

各市、县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不足,落实本级政府公布的清理方案。要按照上下衔接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做好本地区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制定规范审批行为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措施。对已建或者正在筹建的行政审批中心,要继续加强和改善管理,并积极探索改进行政审批的其他有效形式。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审经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做到认识统一、机构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一把手负总责要亲自抓,同时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抽调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克服临时观念。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衔接,上下协同运作。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联系,及时进行沟通。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下放给我省审批的,要继续实行,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三)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减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对涉及体制、机制、制度的深层次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和论证。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大力改进行政审批方式,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八公开”和“五办制”,对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审批项目,可实行“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组织纪律。要加强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任何部门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或者擅自新设审批项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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