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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所属分类:行政法

发布时间:2021-03-12

阅读量:14953

下载量:276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

为在保险监管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有关要求,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工作要求,结合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实际,就建立保监会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与职责范围

(一)任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任职申请: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系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正式在编公职人员;

3.在保监会系统中工作2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且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4.最近2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5.品行端正,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无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宜从事法律工作的情形;

6.中国保监会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职责范围。

1.参与保险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2.为重大决策、重大监管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5.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6.所在单位要求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公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职律师享受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给予执业相关保障;

4.公职律师从原单位离职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2.接受司法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3.接受所在单位指派或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4.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6.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有关业务技能培训、职业和纪律教育培训。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律师法》《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核

公职律师证书由保监会法规部集中向司法部申请,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由保监会法规部通知,机关各部门及派出机构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相关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方案规定任职条件的公职人员,经所在部门或派出机构同意,向法规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申请材料以法规部通知为准。

(二)法规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后,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会签人事教育部,报会领导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经司法部审批合格的,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四、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法规部负责保监会系统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并会同人事教育部对公职律师开展年度业务考核等工作。派出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一)统筹公职律师履职行为。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对本单位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其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并积极支持其参与法律事务。法规部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统筹协调公职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法规清理、案卷评查、法治宣传教育、依法行政考核、风险案件处置等法律事务。

(二)加强公职律师能力建设。公职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保监会及有关方面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交流活动,熟练掌握和运用与保险监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建立公职律师定期业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法规部、人事教育部组织,公职律师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法规部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提出评定意见,会签人事教育部后,将年度业务考核等次建议和公职律师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核后,确定公职律师年度业务考核等次。业务考核工作具体时间及申报材料以法规部通知为准。

(四)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终止。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业务考核或业务考核不合格的,法规部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派出机构提出意见,会签人事教育部后,报司法部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在保监会系统继续任职的,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法规部,法规部会商人事教育部意见后,报司法部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在交回原执业证书后,法规部应依据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其社会律师的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五、附则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本方案由保监会法规部负责解释。

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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